“我明明是义务为单位出力,出了点小错还要被解除劳动合同,这也太不公平了。”在仲裁员与小张谈话时,小张仍然愤愤不平。
小张是所在公司的运动健将,尤其擅长篮球。不久前,单位组队参加一个行业内的篮球友谊赛,小张不仅入选单位的篮球队,而且还荣任队长。不想在比赛过程中,小张却和对手发生了激烈的肢体冲突,不仅他本人被罚下场,所在队也被取消了后续比赛资格。
回到单位后,等待小张的是一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公司认为,小张作为队长本应维护公司荣誉,但他的行为不仅导致公司代表队失去了比赛资格,还让公司在行业内名誉受损,属于规章制度中“员工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公司形象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但小张却非常气愤,认为单位过于严苛。为此,小张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在仲裁过程中,由于双方都处于气头上,仲裁委采取了背靠背的调解方式。仲裁员先向小张解释称,他代表单位比赛,属于参加单位组织的社会活动,也是工作的一部分,他有错在先,因此单位有权对他在比赛中的不当行为作出约束和处罚。仲裁员又对单位表示,小张犯错的原因有很大一部分也是为了在比赛中取得好成绩,为单位争得荣誉,出发点并非恶意,因此单位对他处理时也应充分考虑这一点,并结合事件的实际影响、其他员工对此事的反应来判断如何适用处罚标准,避免产生负面影响。
最终,经过沟通,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公司收回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小张也以向单位和所在代表队作出书面道歉的形式检讨了自己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