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劳动者注册了个体工商户 与企业是否仍构成劳动关系

2017.05.30

案情简介

廖某于2005年受聘为某公司网络线路维修工,负责所在县某几个乡镇的网络线路维修及其他相关业务,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应公司要求,廖某申请注册了个体工商户,2009年再次注册。2010年,该公司与廖某签订了“委托代维业务合同”,合同明确载明:“双方不存在任何合同上或事实上的合资、合伙、劳动等其他法律关系,廖某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拥有所注册个体户名称的商号权。”该公司平时对廖某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公司有相配套的处罚或者奖励措施,例如,若出现客户投诉等情况公司要进行处罚等。廖某日常的工作任务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客户拨打该公司的官方客服电话提出要求后,廖某根据客户要求工作;二是由公司直接指派廖某出任务。廖某平时的维修工具及维修所需要的手套、雨靴等劳保用品均由该公司提供,该公司每年为廖某提供100元的人身意外保险,并提供社保补贴(即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返还一部分),同时该公司还为廖某等员工发放降温费、烤火费、年终酬金、年度服务酬金等费用。2015年11月,廖某受该公司指派前往某单位进行线路维修,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非全责),廖某请求仲裁委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该公司认为廖某已经注册了个体工商户,以双方之间是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为由,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

仲裁委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劳动者注册了个体户,与用人单位是否一定不构成劳动关系?

案情评析

本案案情相对比较复杂,且双方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维业务合同在该公司所从事的这个行业具有普遍性,因此本案的仲裁裁决影响力较大,仲裁庭对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都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评析。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关系;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本案中,双方的情形均符合上述规定。

首先,本案开庭审理之初,公司以廖某是个体工商户为由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廖某虽然两次注册了个体工商户,在申请注册之前他却就已经在该公司工作了两年。另外,公司与廖某签订的委托代维业务合同载明:“双方不存在任何合同上或事实上的合资、合伙、劳动等其他法律关系,廖某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拥有所注册个体户名称的商号权。”依据一般生活经验可知,双方签订一份合同总是存在某种法律上的关系,而公司却在合同中特意指出双方不存在任何关系,且不允许廖某拥有其所注册个体户名称的商号权,这显然有以不平等不合理的合同恶意规避劳动用工风险的嫌疑。另据仲裁委查明,公司以返还社保补贴为条件要求廖某注册个体户,如廖某不注册则公司会解雇他。这表明,用人单位为了达到规避用人风险,恶意要求劳动者进行个体户登记,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避法律行为显然应归于无效。而且该份合同并不是以公司和廖某所注册的个体户名义签订的,而是公司和廖某个人名义签订,廖某从事的这项工作和廖某是否具有个体户资格也没有任何直接关系,因此仲裁委对该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双方的身份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主体资格。

其次,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双方均承认廖某平时要受到该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在双方签订的合同当中亦有关于廖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惩处措施的规定。同时,廖某一部分工作直接由公司直接指派,廖某平时的工资则根据廖某所完成的业务量在每月一个固定时间段内集中发放。双方的情形符合“用人单位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的规定。

最后,本案中廖某负责该公司某部分地区的维修业务,该部分业务是该公司整个业务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符合“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这一特征。

综上所述,仲裁委支持了廖某的仲裁请求。(江西省峡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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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廖某于2005年受聘为某公司网络线路维修工,负责所在县某几个乡镇的网络线路维修及其他相关业务,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应公司要求,廖某申请注册了个体工商户,2009年再次注册。2010年,该公司与廖某签订了“委托代维业务合同”,合同明确载明:“双方不存在任何合同上或事实上的合资、合伙、劳动等其他法律关系,廖某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拥有所注册个体户名称的商号权。”该公司平时对廖某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公司有相配套的处罚或者奖励措施,例如,若出现客户投诉等情况公司要进行处罚等。廖某日常的工作任务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客户拨打该公司的官方客服电话提出要求后,廖某根据客户要求工作;二是由公司直接指派廖某出任务。廖某平时的维修工具及维修所需要的手套、雨靴等劳保用品均由该公司提供,该公司每年为廖某提供100元的人身意外保险,并提供社保补贴(即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返还一部分),同时该公司还为廖某等员工发放降温费、烤火费、年终酬金、年度服务酬金等费用。2015年11月,廖某受该公司指派前往某单位进行线路维修,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非全责),廖某请求仲裁委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