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创业培训主管部门:
为适应我部职业培训规范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创业培训管理体系,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5〕197号)和《关于创业培训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就培函〔2016〕47号)要求,我中心对创业培训证书发放管理等工作进行了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创业培训学员证书
创业培训学员证书是劳动者参加人社系统“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网络创业等培训课程的唯一凭证,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职业培训补贴等优惠政策及相关创业服务的必要依据之一。创业培训学员证书的发放对象是参加SIYB、网络创业等培训课程且考核合格的劳动者。该证书与培训课程对应,包括“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创办你的企业”(SYB)、“改善你的企业”(IYB)和网络创业培训。
按照要求,我中心已于2017年1月起停止创业培训学员证书核发工作,改由各省级创业培训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印制管理。此前我中心统一按规定核发的创业培训学员证书仍然有效。
二、关于创业讲师培训合格证书
创业讲师培训合格证书是参加创业师资培训并具备创业培训授课能力的凭证,是我部抓好师资能力提升和师资培训监督评估的重要手段。创业讲师培训合格证书的发放对象是参加SIYB、网络创业等培训课程讲师培训班且考核合格的讲师。
按照要求,我中心将于2017年7月1日起停止创业讲师培训合格证书核发工作,改由各省级创业培训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印制管理。此前我中心统一按规定核发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仍然有效。为使创业讲师培训合格证书发放工作平稳过渡,要求如下:
(一)2017年6月底前,我们将严格按照各地上报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申请汇总信息(见中就培函〔2017〕21号)进行派遣工作,不在汇总信息中的新申请班次将不得开班。
(二)师资培训合格证书停止发放后,师资班管理流程不变,即半年师资班培训信息汇总上报、公布、开班前的申请、培训师派遣和师资班材料上报都继续按照原技术标准执行。培训结束后,培训师负责将填好证书编号和证书序列号的培训合格讲师成绩单上报我中心。我中心将在现有创业师资库基础上建立创业培训师资管理平台,对进入创业培训师资管理平台的师资,继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师资交流活动(如全国创业培训讲师大赛、全国培训师选拔等),展示师资工作成果。
三、关于创业培训师证书
创业培训师证书是通过全国创业培训师选拔且在培训师培训中成绩合格,具备讲师培训授课能力的凭证。创业培训师证书的发放对象是通过SIYB、网络创业等培训课程全国培训师选拔、参加由我部主办的培训师培训班且考核合格的培训师。
全国创业培训师选拔及培训工作仍由我部统一组织。创业培训师证书由我中心统一核发。
四、关于学员和讲师培训合格证书后续管理工作
自2017年7月1日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创业培训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省(区、市)的创业培训证书(含学员证书和讲师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印制、核发、保存及其他管理工作。为使证书发放衔接有序,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省级创业培训主管部门要强化风险防控意识,严格规范证书的印制、核发、验印、保存等管理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证书相应的管理流程和管理规定。
(二)鼓励证书编制、核发、统计等管理工作采用信息化手段,并将有关信息纳入当地创业培训管理系统,以实现创业培训证书信息网络查询。
(三)各省级创业培训主管部门应依据当地有关规定,合理安排经费,按照相关要求组织证书印制工作。
(四)在证书印制、核发、验印、保存工作中,建议:
1.证书印制可参考我中心现有证书样式,证书护套可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制作。
2.证书在设计印制时应考虑采用防伪技术,对社会上出现的伪造、贩卖、制售假证书的,要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予以严厉打击。
3.为便于全国证书数据信息衔接共享及核验查询,证书应体现学员姓名、培训时间、培训课程(模块)、证书序列号、身份证号等要素。证书序列号一律印在证书左下角,实行全国统一编号,创业培训学员证书编号规则为本省行政区划代码前2位(如北京为11、辽宁为24、山东为37)+8位数字;创业讲师培训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本省行政区划代码前2位+6位数字。对于创业培训不同课程模块,在证书印制时应予以区分描述。
4.证书申请、核发均要详细登记,并定期进行统计分析,确保证书流向清晰,数据准确、账实相符。
各地在创业培训管理工作中如有问题,请与我中心培训处联系。
联 系人:马威、张薇
联系电话:010-84661054/1165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