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5日,赵师傅任职于杭州某医疗器械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2月14日合同到期,公司人事部邵经理找赵师傅谈话,告知薪酬待遇维持不变,要求续签劳动合同。可赵师傅提出要加薪,但公司没同意,为此双方还起了争执。
在争执中,急脾气的邵经理说:“你不愿干就自己辞职吧。”赵师傅一赌气就辞职离开了公司。但此时公司业务忙,正缺人手,鉴于赵师傅业务能力强,公司领导研究决定给赵师傅再加300元薪资,让其回来工作。可第二天,赵师傅回到公司后,对于公司加薪的数额还是不满意,双方再次协商无果,赵师傅离开公司。随即,赵师傅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并由公司给付赔偿金。在庭审中,赵师傅称是邵经理先提出让他辞职的,是公司违法,理应支付经济赔偿。
那么,对于赵师傅的这种情况,能获得赔偿金吗?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赵师傅与邵经理发生争执时,邵经理说过“你不愿干就自己辞职”的话。但这应视为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公司维持原工资待遇不变,要求员工续签劳动合同,而员工不同意的情形下,公司提出的建议。这说明公司并没有主动辞退赵师傅。因此,赵师傅加薪不成,赌气离开,是一种主动行为。而且,后来公司决定给赵师傅提高薪资待遇,但赵师傅仍旧辞职。由此可见,公司既没有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更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即使公司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也属于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更没有义务支付赔偿金。
最终,仲裁委经审理,驳回了赵师傅的请求。(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社局 唐学基 叶钟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