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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综合布局妥善安置9.3万名化产能职工

2016.07.26

2016年,辽宁省的经济发展正处于“滚石上山、爬坡过坎”的关键阶段。在经济下行、产能过剩、价格下跌的多重压力下,辽宁省支柱产业效益下降,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需安置职工9.3万人。

为此,辽宁省人社厅会同省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等6部门起草意见,着重在就业创业方面实现职工妥善安置。

据了解,辽宁省化解钢铁产能任务602万吨,将于今年完成,涉及企业需要安置职工5376人,占涉及企业职工总数的67.7%。2016年至2020年,拟通过政策引导退出和缩小矿井产能两种方式化解煤炭产能,计划化解煤炭产能3115万吨,建立劳动关系人员中拟分流8.8万人,占建立劳动关系人数的95.7%。其中省属企业6.3万人、各产煤市2.5万人。

按照6部门意见,辽宁省支持企业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重点支持企业内部分流、促进再就业和创业、实行内部退养、运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支持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更多吸纳原企业职工。

各市将在摸清钢铁煤炭企业化解产能拟分流职工底数、了解求职和培训需求的基础上,制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帮扶计划,明确促进就业、推动创业、开展培训及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的任务、政策措施等。对依法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失业登记,纳入当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各市将结合钢铁、煤炭行业化解产能及产业转型及新业态发展的实际,根据相关方案,及时调整政府补贴标准指导目录。对下岗失业人员和长期停产职工,要普遍开展转岗培训或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鼓励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下岗失业人员创业,通过创业实现自身就业并带动他人就业。对钢铁、煤炭过剩产能企业较为集中、就业门路窄的地区及资源枯竭地区、独立工矿区,将加强工作指导,开展跨地区就业信息对接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

对就业困难人员,将建档立卡,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与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提供托底帮扶。(赵祥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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