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某个体饭店拒绝向田某支付工资,田某于2016年3月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酒店支付拖欠工资3000元。
开庭当日,仲裁员得知田某提出仲裁申请后经营者将饭店营业执照注销。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注销后,经营者所欠工资是否需支付,成为本案关键所在。
仲裁委认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8条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本案立案时,某饭店为合法用人单位,虽然开庭时该饭店营业执照已被注销,但按照上述规定,仲裁委有权依法将经营者列为本案被申请人。
庭审中查明,该饭店确实拖欠田某工资3000元。因调解不成,仲裁委裁决饭店经营者向田某支付工资3000元。(侯力强 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