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如何留用被判缓刑的劳动者

2016.01.06

案情:

某公司财务总监黄某,因经济问题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期二年执行。鉴于黄某一直表现良好,经董事会研究,公司决定继续留用他。那么,公司与黄某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他是否可以续任原职务?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如何处理?

分析:

被判缓刑的劳动者虽然仍具有劳动的权利,但是,缓刑人员的民事行为将受到一定的制约。因此,如何留用被判缓刑劳动者,留用后的岗位、工资如何安排,应按不同情形区分对待。

缓刑人员可否回原岗位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选择权,用人单位同时还可以选择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缓刑人员是否可以继续回原岗位担任原职应当区分对待。《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第2项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缓刑期间显然不符合执行期满逾五年的条件,因此,黄某不可继续担任财务总监一职。《会计法》第40条规定,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以,黄某也不得重新从事会计职务。除特定人员之外,从事一般岗位的劳动者,可以继续回原岗位发挥特长。

缓刑人员的劳动权应受保护

从事特定职务和特定资格的劳动者被变更岗位后,应当以相同或相近的岗位待遇标准获得劳动报酬。以缓刑人员曾经犯错为由降低工资是一种歧视行为,以缓刑人员曾经担任特定职务和特定资格提高工资,对其他劳动者同样是一种歧视行为。

对于社会保障权,《关于对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108号)规定:“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另外,对比《失业保险条例》第15条和《社会保险法》第51条,这两个条款都规定了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但与前者相较,后者删除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情形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规定,可见我国的社会保险立法愈加人性化。2013年底,全国人大废止了劳动教养制度。因此,既然“被判刑收监执行”都不能作为劳动者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法定条件,那么,更不得以劳动者被判缓刑为由作为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法定条件。同样,缓刑人员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当享有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权。(吴春明 山东省章丘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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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公司财务总监黄某,因经济问题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期二年执行。鉴于黄某一直表现良好,经董事会研究,公司决定继续留用他。那么,公司与黄某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他是否可以续任原职务?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如何处理? 分析: 被判缓刑的劳动者虽然仍具有劳动的权利,但是,缓刑人员的民事行为将受到一定的制约。因此,如何留用被判缓刑劳动者,留用后的岗位、工资如何安排,应按不同情形区分对待。 缓刑人员可否回原岗位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选择权,用人单位同时还可以选择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缓刑人员是否可以继续回原岗位担任原职应当区分对待。《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第2项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缓刑期间显然不符合执行期满逾五年的条件,因此,黄某不可继续担任财务总监一职。《会计法》第40条规定,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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