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解读《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2015.02.11

  【发布】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同时决定,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再次提高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决定》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待遇水平与缴费相关联,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统筹考虑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解读】

  人手一张社保卡 体制内外一个样

  此次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养老金“并轨”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这意味着全国所有按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体制内人员”,总数近4000万的庞大群体都将启动改革。

  长期以来,这部分人及其单位不缴纳养老保险,退休后养老吃的是“财政饭”。而改革将改变这一局面:今后这些人群将参照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缴纳养老金,并将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从单位养老转向社会化养老。

  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新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为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国务院改革决定还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此举将保障改革人群的新养老金水平不低于现有水平。

  根据改革决定,基本养老保险方面,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职业年金方面,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如此一来,并轨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的养老缴费和发放都基本一致,“体制内人员”以前的完全吃财政饭,变为单位和个人缴费、财政承担养老保险基金的兜底责任的多渠道筹资,形成单位、个人、政府共担的新机制。

  力保待遇不降低 老中新区别对待

  改革后,这4000万人的退休后待遇咋样?决定明确,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总的原则实际就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老人”是指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他们原待遇维持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新人”是指改革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他们将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这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一致。“中人”是指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说,“逐步过渡”政策主要是两条:

  一是他们在改革前的没有实行个人缴费的工作年限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将来退休时在发给基本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二是设定一定期限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养老待遇的新老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这样,基本可以保证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特别要指出的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不再与同职级在职职工增长工资直接挂钩,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城乡老年居民基本养老待遇调整统筹考虑。”这位负责人说。

  养老金不按级别 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一直以来,一些机关和事业单位往往存在退休前突击提升职级、职称的情况。随着改革推进,这种情况可能有所改变。

  这是因为,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按照职工退休最后一个月工资一起发,并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进行调整,这是造成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待遇差距较大的一个重要原因。而改革后,将按照本人历年缴费多少、缴费期长短来计算养老金标准。

  这意味着,一个人即使退休前没有被提拔,但由于他的缴费年限长,也可能比他的上司领的退休金要多。这也是一个重大变革,有利于避免相互攀比,逐步建立起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机制。

  此外,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实行全国统一工资制度,由于工资结构不同,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基本工资配发的退休金与企业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当,但是加上按照机关津补贴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就高于企业基本养老金。如今,这一因素不复存在。

  更关键的是,同样年龄退休的,计发月数相同,所以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而同样个人账户积累的,退休越晚,计发月数越少,即除数越小,因而待遇水平越高——这就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意思。

  【亮点】

  没领足139个月即过世,余额可继承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称,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未领够139个月即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我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计发月数是139个月,也就是个人账户中的钱分139个月发完,按照60岁退休计算,职工领自己的钱要到71.5岁才能领完,在此之前死亡的,余额可继承。

  【政策】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图解】

  【观点】

  有利于形成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

  14日,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建立统筹互济、社会化管理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分散单位的退休费用负担,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发放,维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的制度保证。

  逐步化解同类人员待遇差距拉大的矛盾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不缴费而享受较高水平的退休费,成为近年来社会热议的焦点矛盾之一。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实行相同的养老保险基本制度模式和政策,可以逐步化解同类人员待遇差距拉大的矛盾,更好体现制度公平和规则公平。

  增强激励性全面体现劳动贡献

  此外,将现行退休费计发办法改为按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能够更加全面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进一步增强激励性。

  【追问】

  “养老钱”从哪来

  上海大学社会学教授顾骏分析,养老金并轨后,最大难题就是从哪里“找钱”的问题。据统计,中国在职公务员数量约为700多万,加上126万个各类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近4000万。

  “国家本来只需支付已退休公务员的养老金,但现在还要想办法给在岗的公务员‘存钱’,这个难度就很大。”顾骏说,凭空增加一大块公务员养老金开支,钱从哪里来?

  为此,顾骏建议,应从解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浮于事、冗员问题入手,同时规范这一群体的非正常福利和灰色收入,“只有把这些漏洞堵住了,才能在不增加财政支出总额的基础上,‘挤’出一部分用于养老的钱”。

  【背景】

  养老金制度发展历程

  ●2014年

  机关和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金“并轨”方案通过

  ●1997年

  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了企业和个人分别应当承担的养老金缴费比例

  ●1991年

  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1986年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发布,迈出了建立社保制度的第一步

  ●1982年

  《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出台。公职人员和职工的养老金开始分离,“双轨制”逐渐归来

  ●1958年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出台,工人和公职人员的养老标准统一,“双轨制”暂时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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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同时决定,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再次提高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决定》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待遇水平与缴费相关联,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统筹考虑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解读】 人手一张社保卡 体制内外一个样 此次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养老金“并轨”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这意味着全国所有按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体制内人员”,总数近4000万的庞大群体都将启动改革。 长期以来,这部分人及其单位不缴纳养老保险,退休后养老吃的是“财政饭”。而改革将改变这一局面:今后这些人群将参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