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是对劳资双方权益的保护。很多情况下是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签合同,而有些时候,不愿签合同的却是劳动者。那么,劳动者“自愿”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真的能就此免责吗?
张某2014年3月到某汽车维修公司工作,该公司多次要求张某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张某均未签订,并且写下了“本人自愿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本人承担”的声明。公司见张某是熟练工,又写下了这样的声明,感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企业,就再未要求张某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2月,张某与部门主管发生矛盾,离开该公司。2015年1月,张某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汽车维修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很多用人单位都认为如果劳动者自己不愿意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是劳动者放弃了这样权利,若因此出现纠纷,单位也不应承担不利后果。事实上,并非如此。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就表示,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便劳动者声明自己放弃,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如果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签订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那么,在上述案例中,虽然张某曾写过放弃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声明,但是该声明因违法而无效,该企业应当从2014年4月起支付张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邓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