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用人单位如果用解除劳动合同来维护自身权益

2015.01.23

近期,于都县某公司到县劳动监察大队备案解除和员工的劳动合同,因其一员工无故旷工达2个月,多次催告其到单位上班,员工都没有回应,在无法联系到该员工后,该单位向员工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告知书,在劳动监察大队的指导下,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书寄给员工家属或粘贴到员工住处进行公告,完成了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正常程序。

那么,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能够用解除劳动合同来维护自身权益呢?

一、过失性辞退

过失性辞退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存在法定的过失情节,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承担任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具体包括: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在用人单位招工时,不可能对所有的劳动者的情况都了解的清清楚楚,通过试用期的考察,发现招工、应聘者患有精神病或疾病,年龄不满16周岁等等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等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矿工或打架斗殴,影响单位建立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给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造成隐患;严重违反其他制度,给单位造成工作或经济损失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必须注意解除所需的两个条件:

a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合法。即规章制度内容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公示。

b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即劳动者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违反规章制度的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所谓严重失职,指不履行岗位应尽之责,严重渎职的行为。如检验人员不履行检验职责,致使有问题的产品出厂,给单位经济和声誉带来损失。营私舞弊指利用工作的便利,用欺骗的方法,做违法乱纪的事情,经营不正当的私利的行为。一定要注意,劳动者的上述行为一定要给用人单位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对其中“巨大损失”都没有规定具体标准,只能由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规定。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从这条我们可以推断,劳动者在对完成原单位工作不影响或经原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可同时在多家单位工作。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情形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这体现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对等。

(6)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注意,劳动者劳动教养、应嫖娼卖淫被收容教育后虽也被强制教育改造,但不属于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过失性辞退

非过失辞职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存在法定的非过失情节,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情形包括: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医疗期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如法律规定,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医疗期为3个月。另外,用人单位采用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这是《劳动合同法》新加内容),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不需要计算到通知日后的30天的,在通知的当天就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是提前30天通知还是采取支付提前通知金的方式,选择权是在用人单位,劳动者无权就这个问题提出异议。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需要注意,用人单位必须在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之间选择一种方式,通过培训提高其工作技能,通过调整岗位在可能的范围内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劳动能力和技能相适应的岗位。未经上述程序,用人单位无权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天书面通知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非过失性辞退的限制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不得按照非过失性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以非过失性辞退职工。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以非过失性辞退职工。但需注意,原《劳动法》对此没有什么限制,《劳动合同法》强调了“在本单位”,也就是说,工伤复发达到法定的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也是属于不能进行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保护范围。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以非过失性辞退职工。在这里要注意,如果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是自动将该劳动合同顺延到医疗期满。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非过失性辞退职工。同上,如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是自动将该劳动合同顺延到哺乳期满。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以非过失性辞退职工。我国法律规定,退休年龄男是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职工50周岁。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老职工,已为用人单位做出了应有的贡献,解除这个年龄段的老职工劳动合同,将使他们面临就业难、经济收入受影响的实际问题。因此,法律对这部分劳动职工给予法律保障,禁止以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于都县劳动监察大队赖梅芳 孙萍 杨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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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于都县某公司到县劳动监察大队备案解除和员工的劳动合同,因其一员工无故旷工达2个月,多次催告其到单位上班,员工都没有回应,在无法联系到该员工后,该单位向员工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告知书,在劳动监察大队的指导下,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书寄给员工家属或粘贴到员工住处进行公告,完成了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正常程序。 那么,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能够用解除劳动合同来维护自身权益呢? 一、过失性辞退 过失性辞退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存在法定的过失情节,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承担任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具体包括: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在用人单位招工时,不可能对所有的劳动者的情况都了解的清清楚楚,通过试用期的考察,发现招工、应聘者患有精神病或疾病,年龄不满16周岁等等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等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矿工或打架斗殴,影响单位建立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给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造成隐患;严重违反其他制度,给单位造成工作或经济损失等。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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