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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的通知(筑居医联办通[2014]2号)

2015.01.20

各区、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

  为进一步提高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提高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财社[2014]14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方财政补助资金考核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社[2013]1号)文件精神,和《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4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356号)要求,结合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少年儿童、以及具有本市城镇中小学学籍的学生或在筑高校的大学生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3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6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不变仍为40元,政府补助由每人每年280元提高为320元;

  二、18周岁及以上的城镇居民(含不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原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44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8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不变仍为160元,政府补助由每人每年280元提高为320元;

  三、18周岁以下的低保对象、“三无人员”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3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6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不变仍为10元,政府补助由每人每年310元提高为350元;

  四、18周岁及以上的低保对象、“三无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44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8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不变仍为10元,政府补助由每人每年430元提高为470元;

  五、低收入老年人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44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8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不变仍为100元,政府补助由每人每年340元提高为380元。

  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三无人员”,个人缴纳部分仍由民政部门代为缴纳。

  七、政府应补助的资金,扣除中央和省两级政府补助的资金后,由市政府补助40%,区、县(市)政府补助60%。

  附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4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4年7月3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 州 省 财 政 厅

  黔人社厅通[2014]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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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4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提高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财社[2014]14号)及《关于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方财政补助资金考核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社[2013]1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2014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

  2014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320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220元,我省各级财政承担100元。省级对各市州的承担的补助比例:贵阳市20%,20元,遵义市、六盘水市30%,30元,安顺市、黔南州、黔西南州35%,35元,黔东南州、铜仁市40%,40元。各市(州)、县级两级财政分担比例按照《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市县民生项目配套资金的通知》(黔财社[2013]94号)规定执行。市州、县级两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标准足额安排预算,并于每年9月底前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同时,各市(州)应在收到中央和省级当年财政补助资金后,及时拨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二、落实个人缴费责任

  各市(州)要加大扩面力度,按规定执行个人缴费标准,落实参保个人的年度费用征缴,确保应收尽收。

  三、2015年资金申报工作要求

  2014年10月底前,各市(州)、县级人社、财政部门按照(黔财社[2013]1号)要求,联合上报《关于申请2015年度中央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请示》,包括文字和附表两部分。各地要高度重视,层层明确工作职责,做好核查工作,杜绝重复参保、重复申报、虚报、统计错误等问题。11月,省人社、财政部门对各市(州)、县级上报相关附表及拨款原始凭证(复印件)时间及金额进行汇总审核,财专办将重点抽查,并对未按时上报材料以及审核中发现重复参保、重复申报、虚报等问题的地区进行通报。同时,问题地区人社、财政部门要向省人社、财政部门和财专办提交书面报告,分析原因,作出说明,并按中央和省级相关政策扣减当年补助资金。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1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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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 为进一步提高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提高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财社[2014]14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方财政补助资金考核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社[2013]1号)文件精神,和《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4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356号)要求,结合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少年儿童、以及具有本市城镇中小学学籍的学生或在筑高校的大学生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3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6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不变仍为40元,政府补助由每人每年280元提高为320元; 二、18周岁及以上的城镇居民(含不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原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筹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