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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新增自治区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的通知(新人社函〔2015〕5号)

2015.01.16

自治区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

  为减轻参保职工患慢性病医疗费用负担,提高自治区区本级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结合自治区区本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际,经研究,现对自治区区本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新增血友病、阿尔茨海默病(老年性痴呆)、风湿性心脏病、耐多药结核病(MDR-TB)四种慢性病为自治区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

  二、上述新增的四种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比例为: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按先行自付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新增的四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实行年度统筹基金限额管理。特殊慢性病诊断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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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 为减轻参保职工患慢性病医疗费用负担,提高自治区区本级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结合自治区区本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际,经研究,现对自治区区本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新增血友病、阿尔茨海默病(老年性痴呆)、风湿性心脏病、耐多药结核病(MDR-TB)四种慢性病为自治区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 二、上述新增的四种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比例为: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按先行自付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新增的四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实行年度统筹基金限额管理。特殊慢性病诊断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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