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规章制度公示过后才有效

2014.10.13

案例:

王某2012年3月入职某公司, 签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如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014年6月10日, 王某接到公司的解雇通知,解雇理由是王某上班时间经常上网聊天。而根据公司规章制度,3次以上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的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辩解称, 他一直不知道公司有该规定,公司虽坚称规章制度已向其公示,但无法举证。那么,公司可否以王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9条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 《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由此可见,规章制度制定后,还必须经过公示程序, 才可作为劳动关系处理依据。

规章制度公示的方法很多,实践中一般可采取如下方法:

在公司网站或内部局域网发布, 进行公示;向员工发送电子邮件,通知员工阅读规章制度并回复确认;在公司内部设置的公告栏上张贴供员工阅读;将公司规章制度编印成册,每个员工均发放一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公司全体员工参加关于规章制度的培训,集中学习;公司以规章制度内容作为考试大纲,挑选重要条款设计试题,组织员工参加开卷或闭卷考试,加强员工对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如公司员工不多时,可将规章制度交由员工传阅。

在本案中,根据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9条规定, 该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规章制度已公示的,其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将不能得到支持。

(周建华 作者单位:湖南省永州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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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某2012年3月入职某公司, 签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如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014年6月10日, 王某接到公司的解雇通知,解雇理由是王某上班时间经常上网聊天。而根据公司规章制度,3次以上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的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辩解称, 他一直不知道公司有该规定,公司虽坚称规章制度已向其公示,但无法举证。那么,公司可否以王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9条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 《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由此可见,规章制度制定后,还必须经过公示程序, 才可作为劳动关系处理依据。 规章制度公示的方法很多,实践中一般可采取如下方法: 在公司网站或内部局域网发布, 进行公示;向员工发送电子邮件,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