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调整工作岗位?
【相关案例】某生物科技研发公司今年年初聘用了一家外企的原研发总监入职,约定该员工在3个月后拿出研发方案,否则属于不能胜任工作。 可是半年过去了, 该员工始终没拿出方案。公司鉴于其工作能力,就将他降职使用。但是该员工随后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赔偿因将其降职而降低了的工资。该公司很疑惑,难道自己的调整行为不合法吗?
答:一旦企业和员工之间通过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事项 (包括岗位、 薪酬、 期限等), 双方就应当全面履行, 任何一方存在违约行为,都应当受到惩罚。当然,随着企业发展的深入以及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变化,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一般都会发生因客观原因 (如企业扩张或者劳动者知识老化等)而不得不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 假如该公司的岗位职责明确,绩效考核制度健全,能够证明该名员工确属 “不能胜任工作”, 那么该公司就有权依法调整其工作岗位,并且依据公司的岗位薪酬制度,进一步调整其薪酬待遇。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 [1996]100号)
……
一、 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按照 《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 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