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劳动者维权莫超时

2014.09.25

在2010年2月受聘于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该公司每月都将张某的工资按时打到他的银行卡中。2011年11月起, 该公司因为经营不善,开始拖欠工资。 张某见这种情况便于2012年1月辞职。 对于拖欠的2011年11月份、 12月份的工资合计4000元, 公司承诺一个月内打到他的银行卡上,张某同意。 随后张某外出打工, 直到2014年7月份,张某才发现公司并未践诺, 于是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 但由于张某没有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之内投诉,已超过法律所规定的期限,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未予受理。

这个案例提醒劳动者, 劳动保障监察查处具有时效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20条规定: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办、投诉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上述规定的2年期限, 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劳动者发现劳动权益受到损害时,应该及时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周诗媛 甘肃省山丹县人社局)

( 责编:lhj )
  • 劳动关系
在2010年2月受聘于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该公司每月都将张某的工资按时打到他的银行卡中。2011年11月起, 该公司因为经营不善,开始拖欠工资。 张某见这种情况便于2012年1月辞职。 对于拖欠的2011年11月份、 12月份的工资合计4000元, 公司承诺一个月内打到他的银行卡上,张某同意。 随后张某外出打工, 直到2014年7月份,张某才发现公司并未践诺, 于是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 但由于张某没有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之内投诉,已超过法律所规定的期限,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未予受理。 这个案例提醒劳动者, 劳动保障监察查处具有时效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20条规定: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办、投诉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上述规定的2年期限, 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劳动者发现劳动权益受到损害时,应该及时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周诗媛 甘肃省山丹县人社局)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