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工会不同意,单位能否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2014.07.08

案例:

刘先生最近很困惑, 员工明明已经构成严重违纪, 符合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但工会给出的建议却是 “给予批评教育”,不同意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难道工会不同意,单位就不能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吗?

刘先生是某日用化工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经理。 今年3月, 公司发现车间生产的产品数量与登记的数量严重不符, 就怀疑有人盗窃公司财物。 于是, 公司悄悄在车间安装了电子监控设备。 结果发现, 员工赵某每天都是最后一个离开生产车间, 走时都会背着一个鼓鼓囊囊的双肩包。 公司研究后,决定对赵某突击检查。

一天下午下班后, 公司保安在厂门口拦住了赵某, 要求其打开背包接受检查。双方僵持不下, 公司打了报警电话。 警察到达现场检查发现, 赵某的包内装满了公司的日用产品。 对于自己的盗窃行为, 赵某供认不讳, 公安部门将其行政拘留后予以释放。

公司认为, 赵某的行为虽然没有构成刑事犯罪, 但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根据 《员工手册》 关于 “员工盗窃公司财物的, 解除劳动合同” 之规定, 公司决定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 然而。 当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公司工会时, 工会给出的建议却是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要给予赵某改过自新的机会。原来, 赵某的一个亲戚正好是公司的工会副主席。

赵某的盗窃事件已经在公司内传得沸沸扬扬, 很多员工都在观望着对赵某的处理结果。 刘先生认为, 不开除赵某, 对公司的管理来说将会后患无穷。 但是, 他不能确定的是: 工会不同意, 公司单方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会支持吗?

点评:

这起争议的焦点在于: 在工会不同意的情形下, 公司坚持解除劳动合同, 能否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 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 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据此, 除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辞职或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之外,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 都应当事先将解除的事由通知公司工会部门, 听取工会在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法释 〔2013〕 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 第12条规定: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规定, 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这也就是说,如果建立工会的单位, 在单方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时, 未经过告知工会程序, 即使解除劳动合同事由成立, 也面临着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的风险。

但是, “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并不是让工会审批,这只是一个意见征求程序。对于工会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公司行政方面认为正确的,应当予以采纳;如果公司认为工会提出的 “不同意解除”理由不成立,仍然不影响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本案中, 赵某的这种盗窃行为, 公司已经通过制度的方式确定为 “严重违纪”。因此, 只要该制度制定程序合法且已经告知赵某本人, 在事先通知工会的前提下,公司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就应当得到仲裁部门和法院的支持。

当然,从公司部门之间工作配合的角度考虑, 人力资源部最好还是与工会部门进一步交换意见, 通过沟通达到处理意见的一致性。

( 责编:lh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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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刘先生最近很困惑, 员工明明已经构成严重违纪, 符合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但工会给出的建议却是 “给予批评教育”,不同意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难道工会不同意,单位就不能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吗? 刘先生是某日用化工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经理。 今年3月, 公司发现车间生产的产品数量与登记的数量严重不符, 就怀疑有人盗窃公司财物。 于是, 公司悄悄在车间安装了电子监控设备。 结果发现, 员工赵某每天都是最后一个离开生产车间, 走时都会背着一个鼓鼓囊囊的双肩包。 公司研究后,决定对赵某突击检查。 一天下午下班后, 公司保安在厂门口拦住了赵某, 要求其打开背包接受检查。双方僵持不下, 公司打了报警电话。 警察到达现场检查发现, 赵某的包内装满了公司的日用产品。 对于自己的盗窃行为, 赵某供认不讳, 公安部门将其行政拘留后予以释放。 公司认为, 赵某的行为虽然没有构成刑事犯罪, 但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根据 《员工手册》 关于 “员工盗窃公司财物的, 解除劳动合同” 之规定, 公司决定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 然而。 当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公司工会时, 工会给出的建议却是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