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

山东威海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03.24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威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威人社发〔2013〕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是对参保居民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进行补助的一种制度安排。根据疾病类型、治疗费用等,将纳入门诊统筹的病种分为普通门诊慢性病和特定门诊慢性病两类,分别实行不同的待遇标准和管理方式。

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慢性病病种确定为61种,特定门诊慢性病病种确定为12种(详见附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参保居民的医疗需求,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病种和待遇标准适时调整。

三、参保居民享受门诊统筹待遇资格实行准入和复查制度。经鉴定,符合门诊统筹病种准入标准的,可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经治疗病情好转,复查后不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终止门诊统筹待遇资格。

门诊统筹病种准入标准执行《威海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准入标准(试行)》。对新增加的病种,要逐步建立相应的准入标准。

四、普通门诊慢性病准入鉴定工作,每年第四季度开展一次,特定门诊慢性病准入鉴定工作每月组织一次。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实施,并负责全程指导。复查工作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情况定期组织。威海市区(包括环翠区、高区、经区、工业新区)门诊慢性病准入鉴定和复查工作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五、参保居民经鉴定患普通门诊慢性病的,可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一个医疗年度内,按照一档标准缴费的,最高支付限额500元;按照二档标准缴费的,最高支付限额1000元。

患特定门诊慢性病的,须在参保地选定一所特定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300元,按住院医疗费用的规定结算。其中,治疗定额结算病种的,按定额结算病种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赵珊 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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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威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威人社发〔2013〕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是对参保居民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进行补助的一种制度安排。根据疾病类型、治疗费用等,将纳入门诊统筹的病种分为普通门诊慢性病和特定门诊慢性病两类,分别实行不同的待遇标准和管理方式。 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慢性病病种确定为61种,特定门诊慢性病病种确定为12种(详见附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参保居民的医疗需求,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病种和待遇标准适时调整。 三、参保居民享受门诊统筹待遇资格实行准入和复查制度。经鉴定,符合门诊统筹病种准入标准的,可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经治疗病情好转,复查后不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终止门诊统筹待遇资格。 门诊统筹病种准入标准执行《威海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准入标准(试行)》。对新增加的病种,要逐步建立相应的准入标准。 四、普通门诊慢性病准入鉴定工作,每年第四季度开展一次,特定门诊慢性病准入鉴定工作每月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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