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

黑龙江省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含老兵)和在乡复员军人医疗待遇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10号)

2014.03.28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局、财务处,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局、财务处,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大庆石油管理局社保中心,哈尔滨铁路局医保中心,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矿业集团社保局:

为提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含老兵)、建国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工人(含老兵)、在乡复员军人”的医疗待遇,减轻其个人医疗费的负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符合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含老兵)和建国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

二、医疗待遇

建国前老工人(含老兵)、在乡复员军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不低于90%。

三、资金渠道

提高建国前老工人(含老兵)、在乡复员军人医疗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中安排。

四、有关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提高建国前老工人(含老兵)、在乡复员军人医疗待遇工作,加强部门配合,制定具体办法。要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完善信息系统,为建国前老工人(含老兵)、在乡复员军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 龙 江 省 民 政 厅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黑 龙 江 省 财 政 厅

2014年3月7日

( 责编:zl )
  • 社保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局、财务处,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局、财务处,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大庆石油管理局社保中心,哈尔滨铁路局医保中心,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矿业集团社保局: 为提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含老兵)、建国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工人(含老兵)、在乡复员军人”的医疗待遇,减轻其个人医疗费的负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符合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含老兵)和建国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 二、医疗待遇 建国前老工人(含老兵)、在乡复员军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不低于90%。 三、资金渠道 提高建国前老工人(含老兵)、在乡复员军人医疗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中安排。 四、有关要求 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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