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市直有关成员单位,市属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实训基地:
为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市开展创业创新全民成才活动有关政策措施的意见》(哈政综〔2011〕18号)的精神,落实创业服务政策,市创业办决定近期将集中受理申领失业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创业扶持资金补贴、创业实训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场租费补贴等创业扶持专项补贴资金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创业补贴的申请、审核和支付
(一)失业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创业成功后申请创业扶持资金的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享受创业扶持资金补贴的对象是哈尔滨市区内(呼兰、阿城区就业工作在未正式纳入市区管理之前不在此规定范围之内,以下同)已参加创业培训(参加创业培训享受相关补贴期间为2009年1月至2012年12月,以下同)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生产经营且正常纳税6个月以上、已申领小额担保贷款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成功创业的失业人员或者就业困难人员。
成功创业的失业人员补贴标准:每人每户2000元;成功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每人每户4000元。
(二)申请、审批和支付程序。申请者需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站提出创业补贴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哈尔滨市失业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创业成功后创业扶持资金补贴申请表》(附件一),2、身份证(第二代)原件及复印件,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4、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5、《创业培训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6、《申领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7、工商户或个体户的银行开户和帐号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8、特许经营许可证,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含完税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协议或摊位租赁协议等)原件及复印件。
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社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补贴材料分类汇总并填写《哈尔滨市失业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创业成功后创业扶持资金补贴申请汇总表》(附件二),于规定时间前上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成审查组(市区两级),对区级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实地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补贴材料报送市财政部门。
市财政部门对相关的申请材料复核合格后,将创业扶持补贴资金直接拨入补贴申请人开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中。
二、创业实训补贴的申请、审批和支付程序
市属创业实训基地对市区内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登记失业人员在本机构接受创业实训,按受训学员每人每月400元标准执行,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创业实训补贴的申报、审批程序和提交材料等规定,按照《关于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问题的通知》(哈财社发〔2010〕223号)文件执行。
三、创业孵化基地场租费补贴的申请、审核和支付
(一)申请创业孵化基地场租费的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享受创业孵化基地场租补贴的对象是哈尔滨市区内已参加创业培训、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失业人员。创业孵化基地是经市人社部门、市财政部门统一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
补贴标准为符合的入驻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单户租用的使用面积为50平方米以下一次性补贴:2000元/户;51-150平方米一次性补贴:3000元/户;151平方米以上一次性补贴:根据实际情况,按4000~10000元/户执行。
(二)申请、审批和支付程序。申请者本人或者委托创业孵化基地派专人统一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创业孵化基地场租补贴费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哈尔滨市创业孵化基地场租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三),2、入驻企业法人代表或个体工商户业主身份证(第二代)原件及复印件,3、入驻企业法人代表或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4、入驻户已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5、孵化基地与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签定的入驻协议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创业培训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7、企业或个体户的银行开户和帐号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创业办)组成审查组,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实地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汇总填报《哈尔滨市创业孵化基地场租补贴资金申报企业汇总表》(附件四),报送市财政部门。
市财政部门对相关的申请材料复核合格后,将创业孵化基地场租补贴直接拨入入驻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中。
四、登记的失业人员(含就业困难人员)创业成功或者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每人每户只能享受一次创业扶持专项补贴资金。
五、创业扶持专项资金补贴的管理和监督
为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合规、高效,各项补贴申请人或单位要做到申报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区、市级人社部门对各项补贴基础信息要认真审核,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造假行为。
对存在虚报、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关部门和个人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六、各区、县(市)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落实相关创业资金扶持政策。
七、报送申请材料时间、地址、电话及联系人
(一)报送申请材料时间:2011年9月15日前
(二)地址:道里区工程街182—1号,市创业办308、311室(市委组织部电教中心)
(三)联系 人:田璐、庄广聚、张耘禾
联系电话:87695040 87695039
附件一:哈尔滨市失业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创业成功后创业扶持资金补贴申请表
附件二:哈尔滨市失业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创业成功后创业扶持资金补贴申请汇总表
附件三:哈尔滨市创业孵化基地场租补贴资金申报表
附件四:哈尔滨市创业孵化基地场租补贴资金申报企业汇总表
哈尔滨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