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伤残补助金应以职工实际工资为基数

2011.04.29

梁某于2009年到某公司工作,2010年10月在工作中受伤,同年12月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2011年3月,梁某回公司继续上班。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给梁某6个月的工资7200元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梁某认为,他的实际月工资是3500元,应该按照他的实际工资为基数计算伤残补助金,要求公司补足差额,却遭到拒绝。梁某不服,遂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故伤残补助金应该按照职工本人的实际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而工伤保险基金是按照工伤前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的。经了解,本案中,该公司按照月工资1200元的基数为梁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但梁某的实际工资高于月缴费工资,也就是公司并未按照梁某的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应该由公司补足差额。故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由公司一次性补足梁某伤残补助金13800元。(王时艳 作者单位:山东苍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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