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已经省药品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制定《药品目录》,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群众的保障水平,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药品目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各地要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不得调整或另行制定。
三、《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中药饮片部分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中药饮片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关于省级实施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医〔2002〕24号)执行。《药品目录》未列入的放射性同位素类药物,在纳入医疗服务项目范围进行管理前,仍按现行政策执行。《药品目录》未包括国家谈判准入的药品,对未列入《药品目录》的临床疗效确切有重大创新价值但价格昂贵、可能对基金产生风险的部分药品品种,及其费用支付方式和标准,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另行发布。
四、各统筹地区对于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对于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理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已全部列入《药品目录》甲类药品。列入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属甲类药品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属乙类药品的,给予单独的编码,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时,参照甲类药品支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理比例。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五、各地要加强《药品目录》使用情况的监测与分析。通过统一药品编码,完善分析指标,逐步建立药品使用情况的监测分析体系。要充分利用药品使用情况基础数据,对参保人员各类药品用量和各项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分析,加强对用量大、费用支出多药品的重点监测,有重点、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以加强对医疗过程中药品滥用等不良行为的控制。
六、各地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使用《药品目录》的管理。医师开具西药处方须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须遵循中医辩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作用相似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对按西医诊断开具中成药、按中医诊断开具西药等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等,要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纳入定点协议管理。要采取措施鼓励医师优先选择甲类药品、口服常释剂型的药品,控制不必要的输液治疗。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药品目录》中的非处方药品,要允许参保人员不用医师处方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
七、各地要参照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加强对临床用药合理性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药品目录》限定支付规定,完善药品费用审核办法,控制不合理药品费用支付。要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使用《药品目录》的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定点服务考核范围,并进一步完善管理考核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八、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对于《药品目录》内品种剂型相同的药品,可探索设定同一编码药品的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理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对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制度并明确相应的审核管理办法。对于未列入《药品目录》但由目录内西药品种组成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如果其价格不高于其所组成药品价格之和的,可视同乙类药品按规定予以支付,具体管理办法制另行制定。
九、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充分征求卫生、药品监管、物价等部门和有关专家意见后,制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范围的限于生产医院使用的医院制剂目录,明确支付比例。
十、各地要及时做好《药品目录》内药品名称的对应工作,要在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药品数据库的更新工作。要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按商品名进行限定,不能以药品数据库没有更新为由拒付参保人员费用,确保《药品目录》平稳实施。
十一、本《药品目录》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浙劳社医〔2005〕77号)同时废止,《关于将2003年我省适当补充的药品保留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的通知》(浙劳社医〔2005〕78号)中,未列入《药品目录》的药品,继续保留在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范围内。各地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系。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O一O年七月二十日
凡 例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和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具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
(一)《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
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均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1215个,中成药1105个,民族药46个;仅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18个;仅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4个。
中药饮片部分所列中药饮片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包括中药饮片127种及1个类别。其中,单方不予支付的有99种;单、复方均不予支付的有28种和1个类别。
(二)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甲、
乙类。西药部分甲类药品品种349个,乙类药品品种866个;中成药部分甲类药品品种154个,乙类药品品种951个。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在药品费用支付时不分甲、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
(三)西药、中成药、民族药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药品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四)西药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和临床科室用药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临床科室用药和功能主治分类。临床各科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三、名称与剂型
(五)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和“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或“婴幼儿用”等,剂型单列。西药通用名称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必须为口服剂型)一致,且法定说明书中明确适用于儿童的,其剂型为能够提高儿童用药顺应性的口服液体剂型、颗粒剂、口服散剂、栓剂、滴鼻剂的,可以限定在儿童使用时支付。
中成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剂型不单列。为使编排简洁,在甲乙分类、给药途径相同的情况下,同一通用名称下的不同剂型并列,其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六)西药剂型在《中国药典》现行版 “制剂通则”规定的基础上归类处理,未归类的剂型以《药品目录》标注
的为准。归类后标注的剂型所包含的具体剂型见下表:
标注的剂型 |
包含的剂型 |
口服常释剂型 |
普通片剂(片剂、肠溶片、包衣片、薄膜衣片、糖衣片、浸膏片、分散片、划痕片)、硬胶囊、软胶囊(胶丸)、肠溶胶囊 |
缓释控释剂型 |
缓释片、缓释包衣片、控释片;缓释胶囊、控释胶囊 |
口服液体剂 |
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干混悬剂、口服乳剂、胶浆剂、口服液、乳液、乳剂、胶体溶液、合剂、酊剂、滴剂、混悬滴剂、糖浆剂(含干糖浆剂) |
丸剂 |
丸剂、滴丸 |
颗粒剂 |
颗粒剂、肠溶颗粒剂 |
口服散剂 |
散剂、药粉、粉剂 |
外用散剂 |
散剂、粉剂、撒布剂、撒粉 |
软膏剂 |
软膏剂、乳膏剂、霜剂、糊剂、油膏剂 |
贴剂 |
贴剂、贴膏剂、膜剂、透皮贴剂 |
外用液体剂 |
外用溶液剂、洗剂、漱口剂、含漱液、胶浆剂、搽剂、酊剂、油剂 |
硬膏剂 |
硬膏剂、亲水硬膏剂 |
凝胶剂 |
乳胶剂、凝胶剂 |
涂剂 |
涂剂、涂膜剂、涂布剂 |
栓剂 |
栓剂、肛门栓、阴道栓 |
滴眼剂 |
滴眼剂、滴眼液 |
滴耳剂 |
滴耳剂、滴耳液 |
滴鼻剂 |
滴鼻剂、滴鼻液 |
吸入剂 |
喷剂、气雾剂、喷鼻剂、喷粉剂、喷雾剂、雾化吸入剂、雾化混悬液、雾化溶液剂、雾化吸入液、吸入性粉剂、干粉剂、干粉吸入剂、粉末吸入剂、干粉吸剂、吸入性溶液剂、吸入性混悬液 |
注射剂 |
注射剂、注射液、注射用溶液剂、静脉滴注用注射液、注射用混悬液、注射用无菌粉末、静脉注射针剂、水针、注射用乳剂、粉针剂、针剂、无菌粉针、冻干粉针 |
表中“口服液体剂”所包含的“干混悬剂”(第★(131)号、第401号和第1193号除外)和“干糖浆剂”,仅限儿童使用时支付。
中成药剂型中,丸剂包括水丸、蜜丸、水蜜丸、糊丸、浓缩丸和微丸,不含滴丸;胶囊剂是指硬胶囊,不含软胶囊;其他剂型没有归并。
(七)有关名称与剂型的解释:
1.通用名称中表达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商品名或规格或生产厂家不同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2.通用名称中表达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酸根或盐基不同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3.通用名称中表达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前面冠有“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婴幼儿用”等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4.通用名称中剂型前的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剂型前的部分一致且剂型相同,而商品名或规格或生产厂家不同的中成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八)“备注”栏标有“◇”的药品,因其组成和适应症类似而进行了归类,所标注的名称为一类药品的统称。具
体如下:
1.西药部分第155号“抗艾滋病用药”,是指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的药品。
2. 西药部分第165号“青蒿素类药物”,是指卫生部《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中所列的以青蒿素类药物为基础的处方制剂、联合用药的药物和青蒿素类药物注射剂。
3.西药部分第214号“动物骨多肽注射制剂”包括骨肽注射剂、鹿瓜多肽注射剂和骨瓜提取物注射剂。
4. 西药部分第216号“缓解感冒症状的复方OTC制剂”具体包括以下非处方药品种:
序号 |
药品名称 |
序号 |
药品名称 |
1 |
氨酚咖黄烷胺片 |
47 |
复方氯丙那林鱼腥草素钠片 |
2 |
氨酚美伪滴剂 |
48 |
复方枇杷氯化铵糖浆 |
3 |
氨酚美伪麻片 |
49 |
复方氢溴酸右美沙芬胶囊 |
4 |
氨酚美伪麻片与苯酚伪麻片 |
50 |
复方氢溴酸右美沙芬糖浆 |
5 |
氨酚那敏三味浸膏胶囊 |
51 |
复方忍冬藤阿司匹林片 |
6 |
氨酚烷胺咖敏胶囊 |
52 |
复方锌布颗粒剂 |
7 |
氨酚烷胺那敏胶囊 |
53 |
复方盐酸伪麻黄碱缓释胶囊 |
8 |
氨酚伪麻胶囊 |
54 |
复方银翘氨敏胶囊 |
9 |
氨酚伪麻咀嚼片 |
55 |
复方愈创木酚磺酸钾口服溶液 |
10 |
氨酚伪麻颗粒剂 |
56 |
复方愈酚喷托那敏糖浆 |
11 |
氨酚伪麻美那敏片 |
57 |
咖酚伪麻片 |
12 |
氨酚伪麻那敏胶囊 |
58 |
科达琳 |
13 |
氨酚伪麻那敏胶囊(夜用) |
59 |
柳酚咖敏片 |
14 |
氨酚伪麻那敏咀嚼片 |
60 |
美尔伪麻溶液 |
15 |
氨酚伪麻那敏片 |
61 |
美酚伪麻片 |
16 |
氨酚伪麻那敏溶液 |
62 |
美敏伪麻口服液 |
17 |
氨酚伪麻片 |
63 |
美扑伪麻口服液 |
18 |
氨金黄敏颗粒 |
64 |
美扑伪麻片 |
19 |
氨咖黄敏胶囊 |
65 |
美息伪麻片 |
20 |
氨咖黄敏片 |
66 |
美愈伪麻胶囊 |
21 |
氨咖麻敏胶囊 |
67 |
美愈伪麻口服溶液 |
22 |
氨咖愈敏溶液 |
68 |
美愈伪麻口服液 |
23 |
贝敏伪麻片 |
69 |
喷托维林氯化铵片 |
24 |
布洛伪麻分散片 |
70 |
喷托维林氯化铵糖浆 |
25 |
布洛伪麻胶囊 |
71 |
扑尔伪麻片 |
26 |
布洛伪麻颗粒剂 |
72 |
双分伪麻胶囊 |
27 |
布洛伪麻片 |
73 |
双分伪麻片 |
28 |
酚咖麻敏胶囊 |
74 |
双扑口服液 |
29 |
酚咖片 |
75 |
双扑伪麻分散片 |
30 |
酚麻美敏胶囊 |
76 |
双扑伪麻胶囊 |
31 |
酚麻美敏片 |
77 |
双扑伪麻颗粒 |
32 |
酚麻美软胶囊 |
78 |
双扑伪麻片 |
33 |
酚美愈伪麻口服液 |
79 |
伪麻那敏胶囊 |
34 |
酚明伪麻片 |
80 |
伪麻那敏片 |
35 |
复方氨酚美沙糖浆 |
81 |
锌布片 |
36 |
复方氨酚那敏颗粒 |
82 |
右美沙芬愈创甘油醚糖浆 |
37 |
复方氨酚葡锌片 |
83 |
愈创维林那敏片 |
38 |
复方氨酚葡锌片 |
84 |
愈酚喷托异丙嗪颗粒 |
39 |
复方氨酚烷胺胶囊 |
85 |
愈酚维林片 |
40 |
复方氨酚烷胺颗粒 |
86 |
愈酚伪麻颗粒 |
41 |
复方氨酚烷胺片 |
87 |
愈酚伪麻片 |
42 |
复方北豆根氨酚那敏片 |
88 |
愈美胶囊 |
43 |
复方贝母氯化铵片 |
89 |
愈美颗粒剂 |
44 |
复方酚咖伪麻胶囊 |
90 |
愈美片 |
45 |
复方甘草氯化铵糖浆 |
91 |
复方桔梗麻黄碱糖浆 |
46 |
复方甘草浙贝氯化铵片 |
92 |
复方对乙酰氨基酚(Ⅱ)片 |
5. 西药部分第7.2类下的氨基酸型肠内营养剂、短肽型肠内营养剂、疾病特异型肠内营养剂和整蛋白型肠内营养剂4类药品,包括符合条件的各个品种。
6.西药部分第366号的“动物源胰岛素”包括:短效胰岛素(如普通胰岛素)、中效胰岛素(如低精蛋白锌胰岛素)、长效胰岛素(如鱼精蛋白锌胰岛素)和预混胰岛素。
7.西药部分第367号的“重组人胰岛素”包括:短效
胰岛素、中效胰岛素(如低精蛋白锌重组人胰岛素)和不同比例预混人胰岛素(如混合重组人胰岛素)。
8.西药部分第368号的“超短效人胰岛素类似物”包括门冬胰岛素和赖脯胰岛素。
9.西药部分第369号的“长效人胰岛素类似物”包括甘精胰岛素、重组甘精胰岛素和地特胰岛素。
10.西药部分第416号“α-干扰素”包括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09年6月30日之前批准的所有α-干扰素及其亚型.
11.西药部分第709号“动物源肺表面活性物质”包括牛肺表面活性剂、猪肺磷脂等从动物中提取的肺表面活性物质。
12.西药部分第804号“缓解消化道不适症状的复方OTC制剂”具体包括以下非处方药品种:
序号 |
药品名称 |
序号 |
药品名称 |
1 |
复方丙谷胺西咪替丁片 |
19 |
复方胰酶散 |
2 |
复方颠茄铋镁片 |
20 |
复合乳酸菌胶囊 |
3 |
复方颠茄氢氧化铝片 |
21 |
盖胃平片 |
4 |
复方颠茄氢氧化铝散 |
22 |
海藻酸铝镁颗粒 |
5 |
复方淀粉酶口服溶液 |
23 |
硫糖铝小檗碱片 |
6 |
复方雷尼替丁胶囊 |
24 |
龙胆碳酸氢钠片(健胃片) |
7 |
复方龙胆碳酸氢钠片 |
25 |
龙胆碳酸氢钠散 |
8 |
复方芦荟维U片 |
26 |
铝镁颠茄片 |
9 |
复方木香铝镁片 |
27 |
铝镁混悬液 |
10 |
复方木香小檗碱片 |
28 |
铝镁加混悬液 |
11 |
复方尿囊素片 |
29 |
神黄钠铝胶囊 |
12 |
复方嗜酸乳杆菌片 |
30 |
鼠李铋镁片 |
13 |
复方碳酸钙咀嚼片 |
31 |
碳酸钙甘氨酸胶囊 |
14 |
复方维生素U胶囊 |
32 |
维U颠茄铝胶囊 |
15 |
复方胃蛋白酶颗粒 |
33 |
维U颠茄铝胶囊Ⅱ |
16 |
复方消化酶胶囊 |
34 |
维U颠茄铝镁胶囊 |
17 |
复方溴丙胺太林铝镁片 |
35 |
维U颠茄铝镁片 |
18 |
复方延胡索氢氧化铝片 |
36 |
维U颠茄铝镁片Ⅱ |
13.西药部分第1219号的“抗蛇毒血清注射制剂”包括:抗蝮蛇毒血清注射剂、抗眼镜蛇毒血清注射剂、抗银环蛇毒血清注射剂、抗五步蛇毒血清注射剂、抗蝰蛇毒血清注射剂、抗蛇毒血清注射剂等。
14.中成药部分第★(441)号的“薯蓣皂苷口服制剂”包括:地奥心血康颗粒(片)、薯蓣皂苷片。
15.中成药部分第490号的“银杏叶口服制剂”包括:杏灵颗粒(胶囊、片)、银杏叶丸(颗粒、胶囊、片、滴丸、口服液)、银杏叶提取物片(滴剂)、银杏蜜环口服溶液、银杏酮酯滴丸。
第★(490)号的“银杏叶注射制剂”包括:银杏叶提取物注射液、注射用银杏叶提取物、舒血宁注射液(银杏叶
注射液)、银杏达莫注射液。
16.中成药部分第★(494)号的“灯盏细辛注射制剂”包括:灯盏细辛注射液、灯盏花素注射液、注射用灯盏花素。
17.中成药部分第495号的“三七皂苷注射制剂”包括:血塞通注射液、血栓通注射液、注射用血塞通(冻干)、注射用血栓通(冻干)。
第★(495)号“三七皂苷口服制剂”包括:血塞通颗粒(胶囊、片)、血栓通胶囊、三七通舒胶囊。
18.中成药部分第667号的“雷公藤口服制剂”包括:雷公藤片、雷公藤多甙片。
19.中成药部分第★(744)号的“复方红曲口服制剂”包括:脂必泰胶囊、血脂康片、脂必妥片。
20.中成药部分第857号的“虫草菌发酵制剂”包括百令胶囊(片)、金水宝胶囊(片)、至灵胶囊、宁心宝胶囊。
四、限定支付范围
(九)《药品目录》“备注”栏中对部分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是指符合限定支付所规定情况下参保人员发生的药品费用,可按规定由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经办机构在支付费用前,应核查相关证据。
1.“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门诊使用时由个人账户支付的药品。建立门诊统筹(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统筹地区,参保人员门诊使用时暂按原规定列入门诊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支付范围。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药不受此限定。
2.“备注”一栏标为“限工伤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备注”一栏标为“限生育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4.“备注”一栏标注“限***或工伤保险”的,是指符
合***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受此限制。
5.“备注”一栏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是指参保人员出现适应症限定范围情况并有相应的临床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证据以及相应的临床诊断依据,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支付。该限定不是对药品法定说明书的修改,临床医师应依据病情需要,按照药品法定说明书用药。
6.“备注”一栏标注为“限二线用药”的药品,符合以下条件时发生的药品费用,按规定支付:
⑴ 抗菌药物按抗微生物药物的限定支付规定执行。
⑵ 抗肿瘤药物“限二线用药”是指参保人员有非限定支付抗肿瘤药无效或不能耐受的依据时,使用该药品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支付。
⑶ 他汀类调脂药“限二线用药”是指限经饮食控制和非限定支付的降脂药品治疗后,血脂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可以开始使用,血脂正常后应调整为维持剂量:①血清胆固醇大于4.14mmol/l, 或血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大于2.59mmol/l的冠心病及其等危症;②血清胆固醇大于6.22mmol/l或血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大于4.14mmol/l有冠心病危险因素者;③血清胆固醇大于6.99mmol/l,或血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大于4.92mmol/l的高脂血症。
⑷ 前列腺素类眼科用药“限二线用药”是指参保人员有非限定支付的抗青光眼药物类滴眼剂无效或不能耐受的依据时,使用该药品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支付。
⑸ 其他药物“限二线用药”是指有《药品目录》内非限定支付同类药品无效或不能耐受的依据时,使用该药品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支付。
(十)抗微生物药物的限定支付。抗微生物药物的限定支付实行分线管理,包括使用非限定支付的同类药物疗效不可靠或非限定支付抗菌药物疗效不佳、二线抗菌药物和三线抗菌药物用药、重度感染患者的三线抗菌药物用药。抗微生物药物的选用,应以同疗效药物中的窄谱、价廉、非限定支付的药物为先。
1.使用非限定支付的同类药物疗效不可靠是指有临床依据表明,患者使用同类非限定支付的抗菌药物效果不可靠,需要直接使用该药品;非限定支付抗菌药物疗效不佳是指已经使用非限定支付的抗菌药物,但未能有效控制感染,需要使用该药品。
2.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其他抗菌药物无效,需使用二线或以上抗菌药物时,需有药敏结果证实。若无明确的药敏证据,需要使用二线药物时,应经高级职称医师签名,无高级职称医师的科室须由科室主任签名或有感染专科医生会诊记录;需要三线药物治疗时,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实依据,并经具有高级职称的科主任或治疗小组组长签名或有感染专科医生会诊记录,或有全院抗菌药物临床疑难病例讨论意见,或报“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专家咨询小组”批准。
3.下列情况可直接使用二线药物进行治疗,但若培养及药敏证实二线以下药物有效时应改为二线以下药物。
(1)感染病情严重者如:①败血症、脓毒血症等血行感染,或有休克、呼吸衰竭、DIC等合并症;②中枢神经系统感染;③脏器穿孔引起的急性腹膜炎、急性盆腔炎等;④感染性心内膜炎、化脓性心包炎等;⑤严重的肺炎、骨关节感染、肝胆系统感染、蜂窝组织炎;⑥重度烧伤、严重复合伤、多发伤及合并重症感染者;⑦混合感染的患者。
(2)免疫功能低下患者发生感染时,包括:①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②接受抗肿瘤化学疗法;③接受大剂量肾上腺皮质激素治疗者;④血WBC<1×l09/L或中性粒细胞<0.5×109/L;⑤脾切除后不明原因的发热者;⑥艾滋病;⑦先天性免疫功能缺陷者。
(3)病原菌只对二线抗菌药物敏感的感染。
4.下列情况可直接使用三线药物进行治疗,但若药敏证实低线药物有效时应改为低线药物。
⑴ 感染病情特别严重者,包括:①败血症、脓毒血症等血行感染,或有休克、呼吸衰竭、DIC等合并症;②中枢神经感染;③经心肺复苏术救回的病人;④使用人工呼吸器。
⑵ 接受免疫抑制剂或抗癌化学疗法的病人,且血WBC<1×l09/L或中性粒细胞<0.5×109/L。
⑶ 病原菌只对三线抗菌药物敏感的感染。
4.外科围手术期预防抗菌药物按《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指导方案(试行稿)》的总体原则和方案执行。
⑴Ⅰ类切口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用药时间一般不超过48小时;超过48小时仍继续使用的,医师必须填写用药申请单,经医院“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专家咨询小组”或医院指定的抗菌药物使用管理职能部门批准并在病程录上具体分析记录,一次申请最多不超过3天;术后超过5天仍需使用的,必须有明确的感染证据并在病程录上具体分析记录。
⑵ Ⅱ类切口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用药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8小时,延长用药的必须要有明确的病程分析记录,超过5天的必须有明确的感染证据并在病程录上具体分析记录。
⑶ Ⅲ类切口术后预防用药可依据患者情况酌量延长,超过5天的必须有明确的感染证据并在病程录上具体分析记录。
(十一)西药部分第1.5类涉及的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用药,不属于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第1.3.1类和第2.1类中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和抗血吸虫病药物,不属于国家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
参保人员使用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五、其他
(十二)抗肿瘤放疗或化疗的辅助用药,是指使用抗肿瘤放射治疗或抗肿瘤化学治疗药品期间或结束之日起30日之内的用药。一个抗肿瘤放疗或化疗过程,可以使用一个疗程的放疗或化疗的辅助用药。非静脉或肌肉注射途径给药的化疗,一个结算年度内按一次化疗计算。抗肿瘤放疗或化疗的辅助用药疗程不超过30日;限定支付另有疗程规定的,从疗程规定。
(十三)本目录所列的胰岛素和胰岛素类似物等药品,不含注射器等辅助器具。
(十四)中成药部分药品处方中含有的“麝香”、“牛黄”是指人工,或经国家动物保护相关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体内培植和体外培育麝香、牛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