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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57号)

2010.08.06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铁路局医保中心、大庆石油管理局社保中心、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矿业集团社保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要求,我省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的乙类药品进行了调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现将调整后的《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印发各地,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版《药品目录》是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咨询专家、临床遴选专家咨询论证,省《药品目录》评审领导小组和省厅党组审定,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确定的。本版《药品目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

二、《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民族药按乙类药品管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中药饮片部分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统筹地区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内西药和中成药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甲类药品不另行设定个人自负比例,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对于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四、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或另行制订《药品目录》。要根据辖区内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药品使用情况,做好《药品目录》内药品名称的对应工作,及时更新信息管理系统的药品数据库。要严格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按商品名进行限定,不能以药品数据库没有更新为由拒付参保人员费用。

五、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药品目录》乙类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和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用药费用的支付管理办法。对于《药品目录》内同一品种剂型规格的药品,可探索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对于《药品目录》内的影像诊断用药,要结合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加强费用的审核支付。

六、本版《药品目录》未列入的放射性同位素类药物,将纳入医疗服务项目范围进行管理,各地在具体办法出台前仍可按原有政策执行。对于未列入《药品目录》但由目录内西药品种组成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如果其价格不高于其所组成药品价格之和的,可视同乙类药品按规定予以支付,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七、各统筹地区要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清单。对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各地应组织有关专家咨询,并在征求卫生、中医药、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的基础上,制定限于该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纳入《药品目录》乙类药品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目录,并定期更新医院制剂清单。

八、各地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使用《药品目录》的管理,完善药品费用审核管理办法 。要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使用《药品目录》的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定点服务考核范围,严格药品费用支付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医师开具西药处方须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须遵循中医辨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对按西医诊断开具中成药、按中医诊断开具西药等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等,要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纳入定点协议管理。要采取措施鼓励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

九、调整制定《药品目录》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的重要措施,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贯彻实施工作。各统筹地区要在2010年7月30日之前完成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药品数据库的更新工作,并于2010年8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执行新版《药品目录》,2005年版《药品目录》同时废止。各地对《药品目录》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 药品目录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铁路局医保中心、大庆石油管理局社保中心、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矿业集团社保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要求,我省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的乙类药品进行了调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现将调整后的《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印发各地,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版《药品目录》是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咨询专家、临床遴选专家咨询论证,省《药品目录》评审领导小组和省厅党组审定,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确定的。本版《药品目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 二、《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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