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职工维权庭 关注女性维权 案件快立快审

2023.03.09
女职工庭7名工作人员都是女性,均有着扎实的法律理论素养和丰富的仲裁实务经验。仲裁员在人事上的特别安排,一方面能发挥女仲裁员温柔、心细、亲和力强的优势,稳定诉争双方情绪,缓和矛盾,更好地化解争议;另一方面也能通过双方相同性别、相近年龄、相似经历的同理心,让仲裁员更加顺畅地与当事人沟通交流,减少女职工在维权过程中的畏惧和顾虑。 “为了有效缩短‘三期’女职工诉争案件审限,女职工庭试行当庭裁决,选取比较典型的争议案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创新办案举措,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方便仲裁员摸清案情、理清裁决思路,同时有助于劳资双方摸清对方‘底牌’,减少审理时间,为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打好基础;仲裁员在庭前综合分析双方证据及质证意见并草拟裁决书;正式开庭时视庭审具体情况,裁判结果清晰明确的,试行当庭宣布裁决结果,有效地保护了‘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会儿如果不舒服,举手示意我们,我们会安排休庭,让你缓一缓……”东城区“女职工权益争议审理庭”外,一场围绕“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权益的案件即将开庭,仲裁员正柔声嘱咐着已经怀孕的当事人,做好随时调整庭审节奏的准备。这样的安排已经成为她们每次开庭前的必备工作,给予女职工、尤其是“三期”女职工在身心方面的特别关注,是女职工庭在守护法律准绳的同时给予当事人的温情与理解。

温暖公正

孕期女职工成功维权

去年年底,杜某入职了位于东城区的某文化传播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转正后月工资的80%”。

入职满3个月后,杜某查出怀孕15周,并当即告知了公司。可令她没有想到的是,公司竟以“入职时未如实告知实际身体状况”为由,延长3个月的考核试用期,并仍然按照试用期标准为杜某发放工资。“入职时,我确实不知道自己已怀孕,公司却在未与我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延长试用期。”由于不认可公司的做法,杜某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按照转正月工资标准补足工资差额。

接到仲裁申请后,女职工庭当天为杜某立案,次日完成排庭,15日内开庭审理。

经审理,仲裁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相关规定,虽然6个月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试用期上限,但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且该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已就延长试用期达成一致”。同时,该公司以“杜某入职时未如实告知实际身体状况”为理由延长试用期考核也是不合法的。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也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无论杜某入职时是否知晓已怀孕,均无义务主动告知公司,公司因此延长试用期于法无据。”

最终,仲裁员支持了杜某请求,公司按照转正后的工资标准补足了入职第4个月起的工资差额。

“女职工庭全程服务温暖、周到,从立案到审理,整个过程都令我特别踏实、安心。”杜某说。

首个“专庭”

全方位保障女职工权益

2016年9月,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成立了全市首个“女职工权益争议审理庭”,这一女职工专属的审理庭,从调解矛盾、化解心结再到审理案件,都始于法、融于情,全方位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庭7名工作人员都是女性,均有着扎实的法律理论素养和丰富的仲裁实务经验。仲裁员在人事上的特别安排,一方面能发挥女仲裁员温柔、心细、亲和力强的优势,稳定诉争双方情绪,缓和矛盾,更好地化解争议;另一方面也能通过双方相同性别、相近年龄、相似经历的同理心,让仲裁员更加顺畅地与当事人沟通交流,减少女职工在维权过程中的畏惧和顾虑。

“为了有效缩短‘三期’女职工诉争案件审限,女职工庭试行当庭裁决,选取比较典型的争议案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创新办案举措,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方便仲裁员摸清案情、理清裁决思路,同时有助于劳资双方摸清对方‘底牌’,减少审理时间,为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打好基础;仲裁员在庭前综合分析双方证据及质证意见并草拟裁决书;正式开庭时视庭审具体情况,裁判结果清晰明确的,试行当庭宣布裁决结果,有效地保护了‘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司琳说。

绿色通道

为“三期”案件“抢时间”

在女职工庭接手的案件中,“三期”女职工的相关案件因为其特殊的身体状态成为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审理人员既要考虑她们的身体状态,也需要在审理过程中“抢时间”,由此设置了“专庭保障”和“绿色通道”从流程方面为这些案件“亮绿灯”。

走进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立案咨询大厅,“女工三期绿色通道”即可映入眼帘。在这里,“三期”女职工可享受到快速立案的服务。同时,仲裁院还为女职工庭设置了专庭,涉及“三期”女职工的案件优先排庭、优先调解、优先审理、优先结案。

女职工庭成立以来,工作人员在点滴工作中总结了“六心守则”工作法,“接待要暖心”“解释有耐心”“调解靠精心”“服务能贴心”“审理够细心”以及“裁决秉公心”。“六心守则”的背后,是她们每一次为当事双方调解、裁断的“走心”。

周思思说:“考虑到女职工心理敏感、容易情绪激动等因素,我们在每次接待过程中都保持热情、温和的状态,也给女职工充分的表达机会,让她们感受到关心,从而拉近感情、赢得信任。此外,大多数维权女职工只有一些简单的法律常识,有的甚至还有很多错误认识。因此,为女职工释明法律条文是我们争议审理的重要一环,包括做好权利释明和一次性告知,帮助女职工合理提出诉求,正确提交材料,减少因反复更正申请内容、补充申请材料造成的诉累。”

化解矛盾

用“同理心”维护“她”权益

在女职工庭这支“娘子军”的团队里,“85后”仲裁员丁月涵是与审理庭共同成长的一份子。这位专修法律的研究生在2015年11月入职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刚加入审理庭时从书记员做起,2017年开始独立审案。用庭长周思思的话说,“我们每位同事的控场能力和审案经验全得靠案子去‘磨’。”在这样的历练中,变的是丁月涵和同事们的“经验值”,不变的是她们的“代入感”和“初心”。

比如,在审理女职工权益争议时,丁月涵和其她几位仲裁员会为每起争议事先设计调解线路图,在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的每个环节都不忽视调解工作,力争促成双方能够达成一致。

这样力争调解的思路既是为当事双方节省人力、物力等成本,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寻求利益平衡点,也是为回到岗位上的女职工们争取更多“后路”。

聊到这里,丁月涵讲述了这样一个典型案例——一位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有先兆流产的迹象,请了几个月的病假,公司按“她交的假条不是三甲医院开具的”“没有提交配套的单据、票据等细则”“没有按照公司规定完成申请、审批再休假的流程”这三点为依据,以旷工为由开除了她。

“我们调查发现,在这位女职工怀孕前期,被开除的遭遇对她的情绪影响很大,到了庭审当天,她已经生完孩子,因为得了产后抑郁症、情绪波动很大,几度导致庭审进行不下去。通过庭审,我们查明她提交的相关诊断证明都符合休病假的要求,当时的身体状况也不可能亲自到单位完成申请休假的手续。她通过微信向主管请假,向人事主管提交了病假条的拍照证明,事后也快递了病假证明原件。因为这位申请人有休病假的事实依据,也确实向公司履行了请病假的手续,公司提出的三点要求不符合常理,也与法律精神相悖,以裁决结案的话,会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支持申请人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丁月涵说。

按照正常流程,丁月涵和同事们的工作本可以告一段落,但考虑到这位申请人特殊的身心状态和对公司的芥蒂,再回到岗位后也无法正常工作,她们在当庭和庭后多方做工作,促成双方达成调解,由公司支付适当的赔偿金额、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彻底解决了双方的纠纷。

正是这群“娘子军”专业、温暖的服务,使很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及时被维护,同时为北京市女职工权益争议案件的审理积累了经验,女职工庭也因此多次获得“全国五一巾帼奖状”“全国五一巾帼标兵岗”“北京市工人先锋号”“北京市东城区巾帼文明岗”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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