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后,郭先生应聘某技术服务公司销售岗位。随后,公司通知郭先生参加为期两周的入职培训,培训结业后郭先生顺利入职,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然而在领取第一笔工资时,郭先生发现,两周的培训时间并未被计算在内,于是向本报打来咨询电话。
律师说法
一般来说,劳动者在入职前期,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进行入职培训的,此时应当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签约时间,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既然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自然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以及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那么案例中的情况,公司在入职培训之后与郭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并未涉及培训期间的话,那公司是否仍需要支付郭先生工资呢?实践中,签订劳动合同并不是判断劳动关系建立与否的必要条件,即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并不必然等同于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非规定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该条文中提及的“用工”,字面上理解是公司使用劳动者提供工作,在劳动法领域“用工”并不是字面的狭义意思,而是广义上的公司对员工进行安排、管理。入职培训,主要是公司对每一个新员工介绍公司历史、基本工作流程、行为规范、组织结构、人员结构等活动的总称。入职培训显然是一种公司对员工适应工作的安排,并且公司在这个过程中对员工进行管理。那么入职培训期间即便没有正式或全面从事岗位工作,也应当视为公司对员工的用工,也就是入职培训期间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均应当视为建立了劳动关系,则公司需支付劳动者入职培训期间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