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某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人员接待了一位劳动者刘先生。
“他们没和我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还不支付双倍工资!我该怎么维权?”一进门,刘先生就着急地开始述说自己和公司之间的争执。据他表示,他所在的公司在前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与他书面续订劳动合同,却继续用工长达半年,最近自己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却被公司拒绝。
为了全面了解情况,工作人员联系上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并要来了双方签订的前一份劳动合同文本,向刘先生核实了双方争执内容的一些细节。
原来,刘先生当初入职这家服装公司担任销售员时,公司和他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满时,如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则视为双方在维持本合同各项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形下,在本合同基础上自动续订两年期劳动合同。”两年后,劳动合同到期时,公司没有停止用工,刘先生也没提要离开的事,双方继续保持了劳动关系。但半年后,刘先生却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虽然公司提出根据约定,双方已相当于在原劳动合同基础上续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但刘先生却坚称,约定是原合同的内容,原合同到期了,约定也就不作数了,公司必须另外与他协商续订劳动合同的事;公司没做到,就应该支付双倍工资。
了解了真实情况后,工作人员告诉刘先生,双方原先关于自动续订的约定是有效的。根据原合同的约定,双方在原合同到期后都未提出终止,而是继续维持劳动关系,视为双方履行了约定,在原合同基础上自动续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原来的这份合同可以作为双方续订的书面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参照原合同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关系中双方权责的法律依据。因此,并不能认定为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自然也就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听了工作人员的解释后,刘先生心头的结终于解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