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需审慎

2019.05.22
李某认为其是在回家途中受伤,符合“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形,遂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部门对李某所受伤害作出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法理分析: 这一案例涉及到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上下班途中”的理解。 什么是“上下班途中”呢?人社部门在认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否为工伤时,是按照“第一目的地”原则确定“合理路线”,即职工往来用人单位与第一目的地之间的路途,可视为合理路线,比如职工下班后与朋友聚餐,第一目的地是酒店,那么从单位去酒店途中,应属于下班途中;到达酒店后,下班途中的状态即告结束。

工伤认定中,因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而产生的争议并不少见。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依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以下两个案例,虽然劳动者都是下班后受伤,但是否认定为工伤,结果却截然不同:

案例一:

王某是某工程建设公司承建的一个项目工地的塔吊司机。2016年11月的一天,他在从项目工地下班回家途中与一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不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公司则提出异议:王某受伤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非因工作原因所致,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最终,人社部门对王某所受伤害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

法理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并不是员工只有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才能够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公司的说法,不应被采信。由于双方对“王某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事实均予以认可,王某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

李某系某加工制造公司操作工。2017年2月的一天傍晚,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自单位下班前往某酒店与好友聚餐。20时左右聚餐结束,李某驾驶摩托车自酒店回家。途中,李某与一辆机动车发生碰撞,李某摔倒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李某认为其是在回家途中受伤,符合“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形,遂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部门对李某所受伤害作出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法理分析:

这一案例涉及到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上下班途中”的理解。

什么是“上下班途中”呢?人社部门在认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否为工伤时,是按照“第一目的地”原则确定“合理路线”,即职工往来用人单位与第一目的地之间的路途,可视为合理路线,比如职工下班后与朋友聚餐,第一目的地是酒店,那么从单位去酒店途中,应属于下班途中;到达酒店后,下班途中的状态即告结束。结束聚会从酒店回家,“家”已是其下班后的第二目的地,回家已经不属于下班途中,在此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当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劳动者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因此,职工在下班后顺路买菜、顺路接孩子放学回家等情形的,属于生活所需的合理短暂停留,这些行为并未改变把“家”作为第一目的地,其买菜、接孩子之后的回家行为也应属下班途中。

(安徽省合肥市新站高新区人社局 刘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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