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点契约精神好不好?当时咱们劳动合同就这么约定的,说明你和公司在这个问题上达成一致了。你现在怀孕了,就应该主动辞职,大家皆大欢喜!”面对人事经理咄咄逼人的话语,小梁一时不知该如何应答。
小梁所在的公司女员工较多,业务又比较繁忙。公司觉得女员工怀孕生产会给公司的运营造成很大影响,于是近年来实行一项新措施:与新入职的女员工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一个附加条款,约定其一旦怀孕就要自行辞职。很多女员工签合同时也没当回事,直接就签字同意了,小梁就是其中一位。她两年前入职时觉得这个条款对自己也没什么影响,但最近她怀孕了,公司人事经理开始频频约她谈话,暗示她该提出辞职,她才意识到当初那个合同是个“坑”。在最近的一次谈话中,她提出,公司要求自己离职太不厚道,却被人事经理抢白了一通,于是就出现了开头的那一幕。人事经理还威胁,即使她不自行辞职,公司也要解除劳动合同。
不知如何是好的小梁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咨询。监察员告诉她,公司的这种约定是完全违法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因此,公司与她签订的劳动合同相关条款从一开始就无效。公司不能依据无效的劳动合同条款要求她辞职。而且,公司也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最终,经过监察员上门执法,公司改正了对女员工的错误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