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白先生于2015年8月入职某图文软件公司从事技术开发工作。2017年3月,白先生基于个人发展考虑向公司提出离职。2017年5月,该公司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白先生交接源代码,并要求白先生赔偿因未能完成工作交接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0万元。
审理过程中,图文软件公司称,因白先生拒绝办理工作交接,未能向公司交接其负责研发的软件源代码,导致公司研发计划整体停滞,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白先生则主张,离职前已经将源代码用U盘拷贝交给研发总监。再经询问,图文软件公司认可收到了白先生交接的U盘,却辩称白先生U盘中交接的源代码并非真实有效的源代码,但未提交相关证据。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离职未能完成工作交接,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处理结果
仲裁委审理后,以图文软件公司未能就其主张有效举证为由,驳回了该公司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图文软件公司要求白先生交接源代码并赔偿经济损失,则图文软件公司应就此进行充分举证。庭审中,图文软件公司认可已经收到了白先生提供的包含有源代码的U盘,故在此情况下,图文软件公司以白先生交付的源代码不能运行为由,主张白先生未能完成工作交接,另行要求白先生交付源代码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显然其现有证据依据不足,难以得到仲裁委的支持。因此,对于工作交接问题,建议双方明确核对交接事项,充分留存有效证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马敬 蔡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