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提出:“依法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管,规范非全日制、劳务承揽、劳务外包单位用工和企业裁员行为。”这里出现了一个新名词“劳务外包单位”。劳务外包单位一般由用工单位将其部分业务或工作发包给相关外包单位,由该外包单位自行安排劳动者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形成用工单位、外包单位、劳动者三方关系。
一、目前劳务外包用工现状和存在主要问题
1、劳务外包劳动者主要分布在眼镜光学、皮鞋、制造等劳动密集型行业,这些行业因招工难、季节性完成订单需要等事项,将某一车间或辅助性的工序发包给劳务外包单位(或自然人)。
2、在实践中,存在不少的非法无资质的劳务外包单位方,特别是用工主体资质的缺失,资质合法也是对劳务外包单位的底线要求。
3、用工单位和劳务外包单位在履行合同、工作量核算上、产品质量合格达标上一旦发生纠纷,劳务外包方就会以没有拿到劳务外包费为阻却事由,进而引发将矛头指向用工单位的群体性讨薪事件,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4、用工单位对劳务外包方使用劳动者的身份信息一无所知,只关心的劳务外包单位方给其产生的工作量,作为用工方,只需根据约定支付劳务费即可,这存在很大用工风险漏洞和隐患,也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
二、对进一步深化治理劳务外包人员工资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1、用工单位要选择合法设立的单位。不能选择非法的劳务外包单位,资质合法是对劳务外包单位的底线要求。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和外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劳务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必须加装考勤设备、建立电子台账并进行动态管理。用工单位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劳务实名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花名册、考勤表、工资核算表等用工资料制度。
3、在实名制管理基础上,推行银行代发工资,鼓励用工单位直接代发。劳务外包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普遍采取平时只给外包员工发基本生活费,全部收工后或春节前结清工资等做法,将员工工资与劳务外包费捆绑在一起,一旦发生纠纷,极易引起群体性欠薪事件。鼓励双方签订委托工资代发协议(只为代发工资,不代表代付行为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及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用工单位代为直发工资,工资从劳务费进行扣除,实行工资和劳务管理费两条线分开运行。
(丹阳市人社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