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由来:王女士系某服饰公司的收银员,2015年1月,某服饰公司因为经营困难停业整顿,通知王女士等十名员工回家等待单位的通知。2015年6月9日,某服饰公司在当地的某报纸上公告,通知王女士等十名员工2015年7月20日之前到单位报到,逾期不到单位报到的,视为自动离职。2015年8月18日,王女士打电话到单位询问,得知自己因为没有按时到单位报到,单位已经与她解除劳动合同了。王女士不服该决定,至当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服饰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某服饰公司的通知能否视为有效送达?王女士称,某服饰公司人事部门有她的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应当打电话通知自己去上班,或者邮寄上班通知给她。单位直接在报纸上刊登该上班通知,她未能及时看到该通知内容,因此单位对她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无效的。某服饰公司辩称,王女士作为本地人,上班通知刊登在当地报纸上的一个月内,应当能够看到该内容。王女士未在指定的时间内到单位报到,已经视为自动离职。
处理结果:仲裁委认为,某服饰公司通过当地电视台刊登的通知“王女士等十名员工在规定期限内到单位报到,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动离职”的内容,属于与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等密切相关的重要内容,涉及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为了保障王女士的知情权与申辩权,单位应当将该通知的内容直接通知王女士。其在未通过直接送达、电话联系、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王女士的情况下,径行采用在报纸公告的方式通知,无法保障该通知内容能够为王女士所知晓。因此,该通知的内容视为未送达王女士,该通知内容对王女士不具有约束力。某服饰公司依据该通知内容作出的王女士自动离职的决定无效,某服饰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与王女士之间的劳动合同。
案件评析:在实践中,用人单位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介公告通知劳动者上班或者辞退劳动者等的做法相当普遍。公告送达并非不可以,但其有严格的适用条件。依据1995年7月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体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的规定,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体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因此,在实践中,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和申辩权,在通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用人单位必须穷尽直接送达、电话通知、邮寄送达等方式之后,方才能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张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