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麦积区某酒店一女员工上夜班期间,被醉酒客人殴打致伤,卧病在床三月有余,打人者负案在逃,公安机关正全力抓捕中,后该员工转向酒店提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多次协商未果,便一纸诉状将该酒店告到麦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仲裁院的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由酒店一次性向其支付了3万元的赔偿金,并承担其后续治疗费用。
案件经过
2016年2月25日凌晨两点,吕女士正好在该酒店前台上夜班,这时喝醉的韩某等三人来酒店住宿,随后韩某与吕女士因房价能否打折发生争执,并突然对吕女士进行殴打。事发后,吕女士被酒店保安送进广济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右侧股骨头骨折。酒店为吕女士代缴了1万元的住院费,后吕女士转入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治疗。由于韩某负罪在逃,吕女士住院期间的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用无着落,其家人多次找到酒店负责人,要求酒店承担。双方产生争执。
庭审结果
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组成仲裁庭,于2016年6月23开庭审理了此案。酒店负责人认为:吕女士是被韩某殴打致伤的,韩某对此应负全部责任。何况酒店出于人道主义,已为吕女士住院垫付了1万元,体现了酒店对员工的关怀。吕女士的家人却认为,导致酒店员工吕女士在夜间上班期间被客人殴打致伤,主要是酒店安全保卫措施不力造成的,酒店就有责任为其受伤负责到底。
经仲裁院审理查明,吕女士2015年8月21日应聘于该酒店前台服务员,并签有一年的劳动合同,酒店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其在上夜班时因工作原因,遭到暴力殴打致伤。2016年6月16日,经市级工伤认定部门认定为工伤。仲裁院认为,吕女士被聘为酒店员工后,酒店未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其受伤待遇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员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执行。
酒店与吕女士在麦积区仲裁院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由酒店一次性补偿吕女士3万元,并承担其后续治疗费直至康复,后吕女士可自行选择是否回酒店继续上班。
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在现实中作为酒店这类服务性行业,普遍存在着侥幸心理,往往以女员工流动性大为借口,来逃避法律责任,不想、不愿、不去依法为女员工参加工伤保险。但事与愿违,像吕女士从业的这类服务性行业,女员工易发生因遭到不法伤害所造成的工伤。不仅伤害了女员工身心健康,也让企业无条件付出了高额的违法成本。
通过本案中吕女士的不幸遭遇,再次提醒广大服务性行业,对女员工的人身安全,不仅要做到“事前预防”即履行法定义务,为女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强化企业安全保卫措施,提高女员工在职场中人身安全防范意识,而且更要做到“事后保障”即;让参保的女员工受到暴力伤害后,能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样做即避免了企业法律风险,又保障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刘军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