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近日,天水市麦积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对某公司进行劳动用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为员工办理的只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存在未依法申报办理工伤保险劳动违法行为。该公司负责人徐某辩称:“单位已为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只要发生工伤事故,由保险公司负责向受伤的员工支付医药费和经济赔偿,所以单位无须再参加工伤保险。”执法人员几番上门宣传参加工伤保险对公司的诸多益处,均遭到该公司负责人徐某的无理拒绝。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麦积区劳动监察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向该公司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依法为所有职工限期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案情评析】
本案中,该公司为职工所办理的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虽然都是保险,但二者性质不同,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筹资办法、待遇水平等诸多方面均有区别。社会保险强调的是社会公平,一般适用于全体公民,保险待遇较统一,资金来源于国家、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等多方面,而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仅适用于存在缴费关系的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保险资金来源于投保人的缴费,保险待遇与缴费的多少、保险基金的运营状况直接挂钩。《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明确了工伤保险的基础性地位,要求用人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同时我国的法律法规并不排斥用人单位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也就是说,社会保险是基础,商业保险是补充。所以该公司应当依法首先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同时在公司经济能力许可的条件下,再为员工购买一份商业保险,国家也是允许和鼓励的。向本案中公司负责人徐某以参加商业保险来代替工伤保险的做法,不仅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也是国家法律所明令禁止的。所以说企业以意外伤害保险代替工伤保险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