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亡的职工,其丧葬补助金如何处理?

2016.09.15
【案情简介】 王某是余杭某公司职工,在职期间,该公司未给王某参加社会保险。2015年2月16日,王某于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王某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亡。2015年11月2日,王某继承人王小某、马某向区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等共计七十余万元。仲裁过程中,该公司辩称愿意按照法律标准支付王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但王某死亡系交通事故导致,事故责任方已经足额赔偿了王某丧葬费,故丧葬补助金不应再由公司支付。 【争议焦点】 丧葬补助金是“补差”还是“双赔”? 【处理结果】 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委的主持下达成了和解。 【案例评析】 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亡案件中丧葬补助金的处理实务当中存在较大争议,持“双赔”观点者认为依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第七条之规定,工伤待遇中可以扣除的待遇为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五项,丧葬补助金并不在列。持“补差”观点者认为《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

【案情简介】

  王某是余杭某公司职工,在职期间,该公司未给王某参加社会保险。2015年2月16日,王某于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王某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亡。2015年11月2日,王某继承人王小某、马某向区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等共计七十余万元。仲裁过程中,该公司辩称愿意按照法律标准支付王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但王某死亡系交通事故导致,事故责任方已经足额赔偿了王某丧葬费,故丧葬补助金不应再由公司支付。

  【争议焦点】

  丧葬补助金是“补差”还是“双赔”?

  【处理结果】

  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委的主持下达成了和解。

  【案例评析】

  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亡案件中丧葬补助金的处理实务当中存在较大争议,持“双赔”观点者认为依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第七条之规定,工伤待遇中可以扣除的待遇为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五项,丧葬补助金并不在列。持“补差”观点者认为《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纪要》)第十三条载明工伤待遇中可以扣除的待遇为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尽管“补差”的观点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但区仲裁院目前仍倾向于“双赔”的观点,理由如下:1.丧葬补助金的性质是否与丧葬费相同尚未予以明确;2.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政策,对于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亡的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办公室并不因其伤葬费已经得到足额赔付而影响丧葬补助金的拨付。若对于非参保人员的丧葬费予以扣除会导致赔偿标准的混乱。但《纪要》显示了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案件的处理趋势,不排除在将来随着对于法律精神理解的加深,对于丧葬补助金的“双赔”逐步转变为“补差”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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