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约定的试用期不成立

2016.09.07
近日,重庆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处理了一起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试用期的劳动争议案件。 张某于2015年5月1日应聘到重庆某建筑公司工作。在入职时,该公司与张某口头约定:张某担任项目经理,试用期6个月,工资每月7000元。张某在试用期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每月通过银行网银转账方式支付张某试用期间的工资。2015年10月15日,张某停止在该公司工作,因与公司就补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遂申请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1项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4项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需在签订有效劳动合同的前提下,才能合法地约定试用期限,且试用期的长短受劳动合同期限的限制,单独约定的试用期没有法律效力。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以及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

近日,重庆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处理了一起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试用期的劳动争议案件。

  张某于2015年5月1日应聘到重庆某建筑公司工作。在入职时,该公司与张某口头约定:张某担任项目经理,试用期6个月,工资每月7000元。张某在试用期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每月通过银行网银转账方式支付张某试用期间的工资。2015年10月15日,张某停止在该公司工作,因与公司就补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遂申请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1项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4项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需在签订有效劳动合同的前提下,才能合法地约定试用期限,且试用期的长短受劳动合同期限的限制,单独约定的试用期没有法律效力。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以及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建筑公司应支付张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该区仲裁委员会按照以上法律规定,并考虑到该公司已支付张某正常工作期间的月工资,最终裁决该公司支付张某自2015年7月起至2015年10月15日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重庆市巴南区人社局 安正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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