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再提起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相关案例】
2016年5月份,某物业公司一名电工因为加班费、年休假等争议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后该员工因在仲裁期间提出的多项证据没有获得采信,于是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的调解下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支付该员工一定补偿后,双方一次性解决劳动纠纷。可是,调解协议生效后,该员工又以相同的理由向当地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该公司不知道,该员工此次诉讼会被受理吗?
答: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又不属于排除起诉条件的情形,应当登记立案。本案中,该员工已经与公司在仲裁委的主持下达成书面调解意见,并已经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一经送达至双方当事人即已生效,所以该员工又以劳动争议仲裁阶段相同的事由提起诉讼,违反了调解书的相关约定。假如该员工不能证明本人在调解过程中存在被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的,那么人民法院对于已经生效的调解书的效力是予以认可的。因此,该员工的诉讼行为不应当被法院受理。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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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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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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