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团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兵劳社函〔2011〕10号)

2011.02.2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专供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转载请注明出处)

各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兵直有关单位:

为提升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以下简称“鉴定所(站)”)管理服务水平,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构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33号)精神,决定在兵团范围内开展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2010年年底前批准成立的鉴定所(站)。

二、评估内容

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包括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简称合格评估)和示范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简称示范评估)。

(一)合格评估工作使用《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表(试行)》(简称合格评估表,附件1),评估的重

点是鉴定所(站)设置的基本要求和实施鉴定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指标有:岗位设置和规章制度、档案资料管理、鉴定实施要求、质量监督反馈等。

(二)示范评估工作使用《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表(试行)》(简称示范评估表,附件2),评估的重点是鉴定所(站)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构建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的情况,主要指标有:履行职责、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加强质量建设的工作措施等。

三、评估标准

(一)在开展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时,若鉴定所(站)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直接评估为不合格:

1、弄虚作假,不鉴定发证;

2、伪造证书信息;

3、超范围鉴定;

4、无标准鉴定;

5、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试题泄露或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等;

6、管理岗位的人员、技术岗位的人员缺失严重;

7、鉴定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8、多次出现违规或工作失误,且整改不力;

9、考场有集体舞弊出现重大违规作弊行为。

(二)评估得分低于60分的鉴定所(站),评估结果为不合格;评估得分在60分及以上的鉴定所(站),评估结果为合格,其中评估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鉴定所(站),可申请参加示范评估。

(三)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鉴定所(站)可直接参加示范评估。

四、工作步骤

(一)自查阶段(2011年3月1日~3月20日)。各鉴定所(站),对照合格评估标准,逐项逐条进行自查,并按要求填写评估表。自查结束后,各鉴定所(站)要向师劳动保障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和评估表。兵直鉴定所(站)按照要求,对照内容开展自查工作,分别向我局行政部门和兵团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交自查报告和评估表。

(二)初评阶段(2011年3月21日~4月5日)。各师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所属鉴定所(站)自查自评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合格评估标准组织开展鉴定所(站)初评工作,并撰写初评报告。

(三)评估阶段。(2011年4月6日~4月30日)。我局评估工作组(由就业培训行政管理人员、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人员、质量督导人员、高级考评员等组成,分组及评估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按照合格评估标准,对各鉴定所(站)进行现场评估。现场评估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同时,按照示范评估标准对通过部中心认证的鉴定所(站)进行初评。并根据评估结果,由我局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推荐申报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实地评估。

五、工作要求

(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是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师要高度重视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要克服困难,保质保量完成任务。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以有效的文件资料、统计报表、业务原始记录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开展评估工作。

(二)各师应于2011年4月10日前将初评工作总结、申请示范评估的鉴定所(站)名单及其合格评估表和情况说明、对合格评估表和示范评估表的修改意见建议、不合格鉴定所(站)名单等书面材料上报我局。

(三)各师要认真分析总结所属鉴定所(站)质量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由我局行政部门撤销其鉴定资质。

(四)评估工作结束后,我局将对评估情况进行通报。

质量管理评估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就业培训处和兵团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各师务必于3月5日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上报我局。

局 就 业 培 训 处:张登泰 0991-2896923

兵团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李晓梅 0991-2896575

电子信箱:lixiaomei719@126.com

邮寄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36号光明大厦4楼

兵团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邮政编码:830002

附件:1、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表(试行)

      2、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表(试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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