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实际,我们对《安徽省职业技能竞赛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6年9月24日
安徽省职业技能竞赛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重要论述,加快推进高素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完善高水平多层次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简称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规范或职业(工种)特定技能要求开展的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的竞赛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的各类竞赛。
第四条 竞赛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节俭、廉洁办赛,注重社会效益和成果转化。鼓励集中开放、赛展结合办赛。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指导全省竞赛工作,省技能人才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竞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设区市(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统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级竞赛综合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明确竞赛主管部门和人员,加强服务监管和竞赛专兼职队伍建设,提高竞赛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第六条 省、市、县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举办竞赛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由竞赛第一主办单位(简称第一主办单位)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其他单位举办竞赛应有相应经费来源。
第二章 竞赛体系
第七条 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设省、市、县3个级别和综合赛、行业赛、专项赛3个类别。构建以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为引领,省级综合赛为龙头,省级行业赛、专项赛和市、县级竞赛为主体,企业和院校技能比赛为基础的全省竞赛体系。
第八条 省级综合赛由省人民政府主办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主办,命名为安徽省职业技能大赛,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全省选拔赛功能,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届,委托市人民政府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承办。
第九条 省级行业赛由省级有关单位举办,分为省级一类行业赛和省级二类行业赛。
省级一类行业赛由省级主管部门牵头举办,命名为“安徽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XX职业技能大赛”;二类行业赛由省级主管部门下属单位、省级行业组织、省属(中央驻皖)企业牵头举办,命名为“安徽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XX职业技能竞赛”。
对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行业赛计划举办的省级选拔赛,命名为“安徽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XX大赛/竞赛安徽省选拔赛”。
第十条 省级专项赛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举办,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或对标全国专项赛,命名为“安徽省专项职业技能竞赛—XX竞赛/XX竞赛安徽省选拔赛”。
第十一条 鼓励市、县对标省级竞赛举办综合赛、行业赛或专项赛。鼓励举办区域间竞赛,有关政策比照同级行业赛执行。
第三章 竞赛计划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制定行业赛计划,向社会公布。具有办赛实践经验,具备良好的组织实施、技术保障、经费保障能力,符合申办条件的单位,可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行业赛计划,按规定享受政策、技术等支持。
第一主办单位为行业组织的,原则上应近3年法人年检合格,并征得业务或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属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简称评价机构)的,须近1年度质量评估为四星级及以上。
未完成评价质量问题整改的评价机构不予申报行业赛计划;已列入计划的竞赛暂停实施。
第十三条 行业赛竞赛项目(简称赛项)原则上为列入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第三、四、五、六大类,属第一主办单位主管(主营)业务,在本行业(企业)具有一定代表性,技术性强、通用性广、从业人员较多、影响较大的职业(工种),一般应具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
第十四条 同一单位原则上每年只能申报一个省级行业赛,且两年内不连续申报同一赛项。每个一类、二类行业赛赛项分别不超过6个、4个,可分为职工组(含教师)、学生组或不分组。
围绕我省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新兴产业举办的竞赛及全国行业赛省级选拔赛,优先列入计划。
第十五条 第一主办单位应严格按照计划举办竞赛,按要求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竞赛总结及相关材料,包括竞赛通知、技术文件、试题、成绩汇总表(分赛项、分组别)、现场影像资料、结果通报(含获奖人员名单)等。原始资料由第一主办单位(或指定承办单位)存档,保存3年以上。
因特殊原因需取消或延迟办赛的,第一主办单位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书面说明,并做好善后工作。无特殊原因未按计划举办竞赛的,次年不予申报计划。
第四章 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 竞赛实行第一主办单位负责制。第一主办单位全面负责竞赛质量和过程监管。可根据需要选择承办、协办单位,分工负责赛事实施保障、技术支持等工作。
第十七条 第一主办单位应牵头成立竞赛组织委员会,负责竞赛组织领导,并设立监督仲裁专门机构,负责监督竞赛规范实施,受理申诉并进行仲裁。承办单位根据需要成立竞赛执行委员会,负责竞赛具体实施。竞赛组织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在赛事全部结束后自然撤销。
第十八条 竞赛开始前应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发布竞赛通知,组织选手报名;
(二)组建技术专家组,编制技术文件、命制试题等,按要求提前公布;
(三)准备竞赛场地、设施设备、工具材料,配备裁判、技术和赛务保障人员等;
(四)落实医疗、卫生、食宿、交通、安保等相关措施;
(五)其他与竞赛相关的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第一主办单位应根据赛事特点明确选手条件和名额分配。选手应年满16周岁,在本地学习、工作或生活满6个月,具体条件按照竞赛通知执行。同一选手参加同一赛事限报1个赛项。
除省属(中央驻皖)企业、垂直管理单位举办的竞赛外,省级竞赛应以市为单位组建代表队参赛,单个赛项每个代表队参赛人数一般不少于2人,每个组别参赛选手应覆盖不少于10个市、人数不少于20人,同一单位选手一般不超过2人/队。
第二十条 竞赛组织流程一般包括开幕式、比赛、公布成绩、闭幕式等。开闭幕式应节俭、精简,突出主题特点;比赛要全程录音录像,监控资料保存3年以上;赛后要公布成绩,开展技术点评。
第二十一条 第一主办单位及承办单位应当加强赛场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科学制定卫生、安全应急等处置预案,明确专门机构和责任人,落实公共卫生、消防、人身等安全责任。各单位要强化对选手和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竞赛安全有序开展。参赛单位应为选手购买竞赛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二条 第一主办单位应加强赛事宣传,积极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相关单位要做好竞赛资源及成果转化、推广工作,强化竞赛示范引领作用。
第五章 技术工作
第二十三条 第一主办单位要加强竞赛命题和标准管理,确保技术工作质量。应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文件和命制试题,可适当增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等方面内容;暂无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赛项,可参照最新版《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确定技术标准。
省级竞赛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高级工及以上要求编制技术文件和命制试题。
第二十四条 第一主办单位要合理确定单个赛项比赛形式,原则上应为单人赛。技术理由充分、确有需要组织团体赛的,可设置为双人赛。
第二十五条 技术文件主要包括技术描述、试题或样题、评判标准及评分细则、场地布置及设备设施清单等内容。第一主办单位(或指定技术工作组)应按照“能公开的尽公开、早公开,不能公开的严格保密”的原则,做好技术文件、试题(样题)等信息公开工作。公开或保密的内容、方式应对所有选手平等、同步、无区别。
第二十六条 竞赛试题包括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总成绩由两部分成绩加权合成,其中操作技能成绩权重不低于70%。可不单独设置理论知识考试,但需将其融入操作技能考核。
第二十七条 竞赛实行裁判长负责制,裁判组一般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最低不少于3人),其中1人任裁判长。裁判一般应具有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裁判长统筹负责竞赛技术文件制定、命题、执裁评分等技术工作;裁判员要服从裁判长安排,分工参与赛前培训、执裁评判等技术工作。竞赛结束后,全体裁判应对成绩签字确认,第一主办单位复核后公布。
第一主办单位要做好裁判管理培训和工作监督,多措并举保障竞赛公平公正。裁判要严格落实回避制度、遵守保密管理和纪律要求,独立客观公正执裁,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影响公平公正。
第二十八条 第一主办单位可委托承办单位遴选确定竞赛技术支持单位,加强对技术支持单位的监督管理。技术支持单位不得组织与赛事有关的营利性培训,不得参与对应赛项技术文件制定、命题、裁判推荐等工作,其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裁判、监督仲裁人员等可能影响竞赛成绩的职务。
第六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九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有关单位可根据《安徽省职业技能竞赛奖励措施》(见附件),为符合条件的选手晋升职业技能等级,颁发奖项、奖金等,具体奖励办法须在竞赛通知中明确并公布,且不得随意调整。选手名次应按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总成绩相同时,操作技能成绩高者名次列前,一般不并列名次。
第三十条 竞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有关奖励政策,第一主办单位两年内不予申报计划。
(一)擅自变更竞赛名称、赛项、竞赛方式和技术标准的;
(二)存在试题泄密、篡改成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
(三)组织管理不善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借竞赛名义滥发证书,或不按规定兑现选手奖励的;
(五)无依据违规向选手、参赛单位收取参赛费用或谋取利益的;
(六)不接受竞赛计划制定部门监管的;
(七)其他违反赛事纪律和规定的情形。
第七章 竞赛经费
第三十一条 举办竞赛应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和开支,专款专用,并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不得向选手、参赛单位收取参赛费用(含报名费、参赛费、参赛辅导费、赛前培训费等),不得以竞赛名义从事相关营利活动。
第三十二条 鼓励竞赛主办、承办单位开展社会赞助和市场开发工作。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协助办赛。严禁违规向基层摊派费用或强制基层企事业单位赞助竞赛。
第三十三条 省级竞赛经费主要用于:
(一)举办竞赛、选手训练、带队参赛的各项支出。包括场地、设备、耗材等费用,专家、裁判、教练、工作人员劳务、差旅等费用,公杂费用等。主办单位可在财政预算金额内,委托有关单位承办相关工作并给予经费补助。
(二)代表我省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竞赛的获奖选手及专家团队奖励费用。奖励标准按照《关于明确<深入推进高素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26〕53号)执行,奖金由对应省级选手选拔单位集中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规定拨付给获奖人员。
第三十四条 竞赛经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三)行政事业单位经办部门工作人员津补贴等支出;
(四)“三公”经费支出;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财经纪律要求的其他支出。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履行监管职责,发现竞赛不按规定条件、标准、程序实施,或收到有关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处理。
第三十六条 选手不遵守竞赛纪律和规则,有冒名顶替、作弊、扰乱赛场秩序、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参赛资格等情形的,由裁判组或第一主办单位按赛事规定给予扣分、终止比赛、取消比赛成绩等处理。
竞赛指导教师(教练)、专家、领队、裁判、监督仲裁等相关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干预竞赛进行或结果的,由第一主办单位按赛事规定给予禁止入场、停止工作、取消工作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
竞赛合作单位、技术支持单位存在操纵、干预竞赛或其他违规违约行为的,由第一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按赛事规定与合作协议(合同)进行相应处理。
竞赛中出现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营私舞弊、成绩严重失实,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竞赛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以竞赛名义或在竞赛过程中进行违法(非法)活动,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地、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竞赛实施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11号)同时废止。此前其他竞赛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安徽省职业技能竞赛奖励措施
附件
安徽省职业技能竞赛奖励措施
一、 晋升职业技能等级
(一)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
对我省选派的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可晋升高级技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可晋升技师,已有技师的可晋升高级技师;获奖选手主教练(限1人)可享受同等奖励,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全国一类行业赛、专项赛
对通过省级主管部门选派,代表我省参加全国一类行业赛、专项赛的获奖选手,符合该赛事通知晋升条件,但大赛组委会无法给予晋升职业技能等级的,对应省级主管部门可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备案后由对应省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下属单位、评价机构)按照国赛通知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省级行业赛、专项赛
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举办的省级竞赛,根据各赛项/组别(分组比赛的赛项,按组别计算,下同)决赛人数,对各科成绩均合格(按百分制计算后得分60及以上,下同)且符合下列条件的选手,以决赛前具备的职业技能等级为基础,可晋升相应职业(工种)职业技能等级。
1. 决赛人数20人及以上的。(1)省级一类行业赛、专项赛。获得单人赛项前3名、双人赛项前2名的职工选手可晋升技师,其中第1名职工选手已有技师的可晋升高级技师;获得单人赛项第4-10名、双人赛项第3-5名的职工选手,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5名的学生选手,可晋升高级工。(2)省级二类行业赛。获得单人赛项前2名、双人赛项第1名的职工选手可晋升技师,其中第1名职工选手已有技师的可晋升高级技师;获得单人赛项第3-8名、双人赛项第2-4名的职工选手,单人赛项前8名、双人赛项前4名的学生选手,可晋升高级工。
2. 决赛人数10-19人的。省级一类行业赛、专项赛排名前50%(取整数,下同)、省级二类行业赛排名前40%的选手,可晋升高级工。
3. 决赛人数不足10人的赛项/组别,无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赛项,以及存在成绩不合格情形的选手,不晋升职业技能等级。
所涉职业(工种)没有设置相应级别职业技能等级的,晋升至现有最高等级。已有相应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不再晋升。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采取“一赛一授权”的方式,以相应竞赛组织委员会名义、第一主办单位代章形式,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由第一主办单位颁发。第一主办单位在印发竞赛通知时,应明确证书颁发机构及所发证书的职业(工种)名称、等级。
二、 颁发奖项
第一主办单位可结合实际对各赛项/组别设置金、银、铜牌(各1人/队)和优胜奖,或按比例设置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获奖总数不得超过决赛总人/队数的50%,由第一主办单位颁发获奖证书。
三、 颁发奖金
第一主办单位可结合实际对竞赛设置奖金奖励,奖金由第一主办单位筹集、发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为第一主办单位的省级竞赛,各赛项/组别前3名选手奖金分别为每人5000元、3000元、2000元。
四、 其他奖励
(一)第一主办单位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为获奖选手申报其他奖励政策。鼓励给予专家团队相应奖励。
(二)省级综合赛奖励办法可根据实际予以调整,具体以竞赛通知为准。
五、 相关要求
(一)市级竞赛奖励办法由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其中晋升的职业技能等级不得高于技师、比例不得超过省级二类行业赛。
(二)第一主办单位(全国一类行业赛、专项赛对应省级主管部门)应于赛事全部结束后及时办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最迟不晚于次年3月31日办理,逾时不再受理备案。同一选手两年内参加竞赛晋升职业技能等级不超过1次(前次竞赛获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发证日期距本次竞赛决赛日期两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