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关于“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精神,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四川省人社厅会同省委政法委、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8部门制定印发了《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规定》,切实强化预防调解工作。
注重建章立制。认真贯彻落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要指示,紧密联系当前劳动人事争议办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特点,整合四川省原有的乡镇(街道)、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等制度规定,形成统一的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规定,进一步规范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流程和标准,促进矛盾纠纷及时高效化解。
强化预防预警。《规定》专章明确争议预防相关内容。强调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指导,推动用人单位搭建多种形式的劳动关系双方沟通对话平台,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和普法宣传,关心劳动者合理诉求,关注劳动者心理健康。定期开展影响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因素的排查分析,对可能引发重大集体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做到提前预警、跟踪研判,为早发现、早介入、早化解创造有利条件。
织密防护网络。《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以用人单位调解组织为主干,以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为支点,以乡镇(街道)调解组织为依托,覆盖全省的基层调解组织网络,依法依规开展预防调解工作。强调加强劳动法规政策宣传,引导劳动关系双方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增强依法维权意识;及时发现和处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把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减少争议发生。
建强调解队伍。《规定》明确调解员选拔在坚持既有标准基础上,新增政治标准,突出“政治坚定、公道正派”。在调解员培训方面,首次明确培训具体内容、培训时间及培训方式,特别增加了多方联合培训规定,以拓宽培训渠道和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提升预防调解技能水平。
提升调解效能。《规定》强调未经调解直接申请仲裁的,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对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制度,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贯穿仲裁和诉讼整个程序。在调解程序上特别规定对于简单、小额争议,调解组织可以指定调解员立即通知当事人进行调解,对达成调解协议的,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以简化程序、缩短时间、降低维权成本,实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便捷、快速、高效的目的。
加强衔接联动。《规定》明确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实现优势互补,形成整体合力。新增仲裁委员会加强辖区内调解组织联络有关内容,建立仲裁员与调解组织定点联系制度,做好业务指导,指派仲裁员主动参与重大、疑难争议调解。在调裁审衔接上,以仲裁审查、司法确认、调解建议书、委派调解等形式,实现调裁、调审双向联动,积极发挥调解在争议化解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以柔性方式解决纠纷,减轻劳动者诉累。同时,在经费保障等方面,结合各部门(组织)资源特点作了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