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结合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自治区人社厅、党委政法委、高级人民法院、财政厅、总工会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加强源头治理、加强协商和解、完善多元调解、优化联动机制7个方面21项具体措施,全力推进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社部门牵头和有关部门参与、司法保障、科技支撑的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机制,着力促进自治区新时期和谐劳动关系高质量发展。
通知明确,从2023年开始到2027年,通过持续加强协商调解制度机制和能力建设,基本实现协商调解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基础保障进一步夯实,协商调解解决的争议案件数量在案件总量中的比重明显提升,争议诉讼案件稳步下降到合理区间,协商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和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
在加强源头治理上,通知提出加强普法宣传引导和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治理,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基层党组织在劳动关系治理、协商调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以党建引领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强化劳动人事争议监测预警,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风险监测机制,准确研判劳动人事争议态势。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隐患排查,建立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联系点制度,全面开展排查,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妥善化解因欠薪、不规范用工等引发的风险隐患。
在加强协商和解上,通知提出推进建立内部协商机制,积极培育用人单位和职工的争议协商意识,推动用人单位以设立“负责人接待日”、召开“劳资恳谈会”、开通热线电话或者电子邮箱、设立意见箱、组建网络通讯群组等方式,建立健全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诉求表达渠道。协助开展争议协商,各级工会组织统筹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集体协商指导员、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等资源力量,推动健全劳动者申诉渠道和争议协商平台,加大劳动法律监督力度,协调用人单位整改纠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帮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开展争议协商,做好咨询解答、释法说理、疏导教育、促成和解等工作。企业代表组织督促企业履行内部协商程序,主动协助有需求的用人单位进行协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探索开展争议协商咨询、代理服务工作。
在完善多元调解上,通知提出持续推进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支持用人单位加大调解组织建设力度,健全以乡镇(街道)、工会、行业商会协会、区域性等调解组织窗口以及互联网+调解服务平台为重要支撑的小微型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建设市、县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中心和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站,探索推进工会组织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较多、劳动者诉求反映集中的仲裁院、人民法院设立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站。同时,加强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升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发挥各类调解组织特色优势,进一步增加调解服务供给。
在优化联动机制上,通知提出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积极构建“一窗式”劳动人事争议受理和流转办理机制。落实《关于推进区市县乡四级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向综治中心派驻调解仲裁工作人员,联动办理争议案件,化解争议矛盾,提供业务支持。强化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建立仲裁员分片负责联系指导调解组织制度,应邀积极参与重大、疑难复杂争议案件调解。加强调解与诉讼衔接,完善争议“分对分”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依法落实支付令制度,对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的案件,调解组织可整理案件的无争议事实、争议焦点等信息移交转入仲裁或司法程序,提高争议调处效能。
通知强调,各地人社部门要加强与政法、法院、司法、财政等部门联系协调,通过部门联合发力、平安建设考核、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调解仲裁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能力建设,在解决基础薄弱、“案多人少”等长期困扰调解仲裁工作难题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各级财政部门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给予协商调解工作必要的预算支持和经费保障,确保协商调解持续良性开展,激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不断提升争议处置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