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出反常必有妖。书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为专业技术岗位,实际安排职工从事保洁工作,这种错配既是对人才的浪费,也对职工精神健康产生不利影响。专业技术人员虽然属于劳动法律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律予以调整,但是还受到科学技术进步法、精神卫生法等其他相关法律的调整。用人单位的违法和不当操作,职工有权寻求权利救济,也必然受到人民法院的有力干预和强制矫正。
案情:约定专业技术岗位 实际从事保洁工作
马某专科毕业后,自1996年年10月1日,入职位于北京的某路桥(集团)公司,负责在公司在全国各地的项目施工现场做材料管理的相关工作。2014年1月1日,公司与马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马某担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马某的工作地点为公司所属单位。但是,马某实际从事保洁岗位的工作。2015年9月,公司决定实施竞聘上岗,马某申请保洁岗位未竞聘成功。同年月24日,公司批准马某自2015年10月15日起休探亲假20天。公司通过手机短信通知马某:“2015年10月10日起,您的人事关系已经转至蒙华铁路项目(位于湖北)。”2015年10月29日,马某向公司提交请假条,以“抑郁状态”为由,申请休病假一个月。公司收到上述请假条,并认可马某此次请假。2015年11月初,蒙华铁路项目部向马某邮寄送达工作通知,要求马某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到二工区办公室专业技术岗位工作,项目具体地点为湖北省荆门市。马某回复称,马某患精神疾病且马某与项目部无关系。
马某从2015年10月27日被诊断存在比较严重的抑郁症状,至2018年3月28日期间,每隔一个月左右便到北京安定医院就诊一次,医生每次均会向马某提出全休一个月(或4周或30天)的医疗建议。
2016年1月28日和2016年3月2日,马某两次向公司提交请假条申请休病假,公司收了马某的请假条,但未批准请假申请,并要求其到蒙华铁路项目请假。2016年3月16日,马某到公司请病假并提交诊断材料。期间,公司要求马某去做休病假必要性的鉴定,并告知马某需到蒙华铁路项目部请假。此后,公司或蒙华铁路项目部均未再要求马某到岗工作或提交请假手续,马某亦未到公司或蒙华铁路项目部工作。
2017年12月14日,公司就与马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征求工会意见,工会对此无异议。2017年12月20日,公司向马某寄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马某申请劳动仲裁,当地劳动人事仲委裁决,公司向马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7900元,驳回马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公司不同意上述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法院:职工生病属实 有权拒绝单方调岗
一审法院查明,关于马某是否存在生病且需要休息的事实。马某主张其患有抑郁症,并提交门诊病历手册等证据加以证明。公司对上述证据中除北京安定医院就诊记录之外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法院予以确认。法院到北京安定医院进行现场调查,经查上述就诊记录均为该医院所出具。据此,足以认定马某在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20日期间,存在生病且需要休息的事实,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马某是否旷工、公司与马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是案件的关键问题。
首先,虽然公司与马某于2014年1月1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马某担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但马某从2013年5月前后到2015年9月期间内,一直实际从事保洁工作,故马某的工作岗位应以实际情况为准。公司如需调整马某保洁的工作岗位,应与马某协商一致,公司通过竞聘方式取消马某保洁工作的做法,显属不当。
其次,公司与马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仅为公司所属单位,该约定过于宽泛,且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对用人单位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做特别提示,故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而马某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后均在公司北京机关工作,故应视为双方已将该地确定为马某的具体工作地点。公司不得仅以工作地点约定为公司所属单位为由,无正当理由变更马某的工作地点。公司未与马某进行协商,单方将马某的工作地点调整至遥远的湖北荆门的做法,显属不当。
再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如需变更用人单位主体,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公司在取消了马某的保洁岗位工作后,单方通知马某将其人事关系转至由公司负责的蒙华铁路项目部,公司的上述做法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关系主体,显属不当。
根据已查明和认定的事实,马某从2015年10月27日起便存在生病且需要休养的情况,马某在此情况下已向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调整到蒙华铁路项目部工作,并要求继续在公司请假,马某的上述要求并无不当。然而,公司却拒绝接收马某的请假申请,并要求马某到远在湖北荆门的蒙华铁路项目部请假,公司的上述要求缺乏依据,显属不当,故马某在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20日期间未向公司请病假的不利后果不应由马某承担,而应由公司承担。综上所述,公司认定马某在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20日期间构成旷工,并据此与马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没有依据,违反法律规定,马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据此,法院对公司关于其无需向马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马某在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前的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应发)为2117.83元。对仲裁裁决的赔偿数额,法院予以调整。
一审判决:公司向马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1066.69元;驳回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河北工人报消息 河北工人报记者周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