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职工退休时企业应支付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

2021.11.25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王某入职某公司,2020年3月达到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2020年12月王某因公司未支付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

【处理结果及相关规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退休前在公司只提供短期劳动,公司应否全额支付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

2010年9月2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规定,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属正常运转企业职工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在为职工办理退休时发放;企业有能力支付而未支付的,有关部门应当负责督查处理,职工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应当向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经仲裁员调解,公司当庭支付王某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5000.00元。

【案例启示】

山东省对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有明确的规定,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仲裁员只需要查明退休职工是否系独生子女父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与职工退休前在公司工作的时间长短无关。(兰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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