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拖欠工资出具欠条有什么用?能否作为直接证据呢?关于工资欠条,这一点你要知道!
案件事实
2017年至2019年9月原告袁某在被告某公司做杂工。期间被告按约定支付了原告部分工资,从2018年起被告开始拖欠原告工资,经结算被告差欠原告工资共计25600元。2021年2月5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原告2560元,剩余劳动报酬23040元未支付。
2021年8月4日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向原告袁某等人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尚欠原告等人劳务报酬的具体金额。
后原告向被告催收未果,于2021年8月24日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原告袁某在被告某公司处提供劳务,被告公司是劳务的接受者,原、被告双方形成事实劳务合同关系。
被告向原告等人出具的欠条是对差欠原告劳务费金额的确认,因此应认定被告差欠原告的劳务费金额为2304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劳务费23040元,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要点
单位拖欠工资,出具的欠条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判决结果
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袁某劳务费23040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据四川工会法律援助微信公众号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