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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参加培训持证上岗

2021.10.18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刘友婷 通讯员吕优江)为健全基层劳动关系争议调解机制,广东省深圳市日前出台《深圳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范》,明确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员等方面的工作规范和具体建设要求,这将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提供重要支撑。

此次出台的工作规范,聚焦当前深圳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总结提炼了近年在平台实体化建设、“以案定补”激励机制、社会力量参与、案件处置等方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并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深圳先行示范作用,以地方标准的形式进行了一系列创新性探索。

此次出台的工作规范具体包括:明确相关部门职能定位,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机制;系统提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分级分类管理模式,加强实体化平台建设;制定科学、规范、高效的劳动争议调解员管理制度,加强调解员队伍专业化建设;探索建立调解组织及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制度,完善调解工作效能评价机制;全面推动劳动争议“智慧调解”信息系统建设,提升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等。

“调解员应按要求参加培训,培训类型包括岗前培训、在岗培训。”深圳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一年及以上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经历的人员,拟成为调解员前应参加岗前培训并通过考试,获得劳动争议调解员证;调解员每年应参加在岗培训,可采取集中脱产、网络学习等形式,培训内容包括劳动争议调解新政策解读、办案实务、案件分析等,培训时长不少于8学时/年。

在“智慧调解”方面,这位负责人表示,深圳市级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建设调解系统,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调解系统对调解组织及调解员进行备案管理、办案管理等。

近年来,深圳不断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建设,2020年,全市调解组织劳动争议调解结案39240宗,其中达成调解协议及和解案件33947宗,占调解结案数的86.5%。

接下来,深圳将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员的指导,特别是针对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重点平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标准化建设,实现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效能明显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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