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在上班期间,突然接到5岁女儿被摔伤的电话。此后,我没有告诉任何人便匆匆离岗驾驶摩托车回家,准备将女儿送医。不料,我在途中与一辆小车相撞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我负次要责任。因公司未为我申请工伤认定,我就自己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工伤认定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我擅自离岗为由,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请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决定对吗?
读者:赵芝玲
赵芝玲读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决定并无不当,你的情形不属于工伤。
一方面,你的伤害并非发生在“上下班途中”。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其中所指的“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事故伤害)”三个构成要件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与之对应,在你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你能否被认定为工伤的关键在于此次事故是否发生在“上下班途中”。
就“上下班途中”的界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中将其界定为“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
本案中,你在上班期间,接到女儿被摔伤的电话后“没有告诉任何人便匆匆离岗”,表明你没有履行请假手续即没有得到公司的认可,即从时间和程序上都不属于下班时间,不具备“上下班途中”的要素。
另一方面,你所受伤害并非由于“工作原因”。
就工伤的认定,除已列举的具体情形外,基于能给予劳动者更大限度的保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还作出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上述规定,你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因为,你只是为了“将女儿送医”,由此出现的伤害与你在公司的本职工作无关,不具备“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构成要件。
颜东岳 法官
(据《劳动午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