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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检察和解圆满化解劳动纠纷

2021.04.07

近日,记者从山东省检察院获悉,济宁市检察机关办理的赵金玉(化名)与当地某技师学院劳动争议纠纷检察和解案入选2020年度山东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和解典型案例。

2007年11月,赵金玉到原兖州市职业教育中心工作,双方对工资金额、支付方式等进行了口头约定,但未签订劳动合同。赵金玉到了退休年龄后,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仍在学校工作。直到2015年,该职业教育中心与其他学校合并成立了某技师学院,学院宣布不再聘用临时人员,并提出相关解聘方案。赵金玉不同意学院给出的方案,于2015年11月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当地仲裁委员会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赵金玉不服,将学院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自2007年11月起其与学院建立劳动关系,学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学院补发相关工资,支付相关赔偿金、补偿金等共计10余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年满60周岁之前,赵金玉与单位之间属于劳动关系,之后属于劳务关系。赵金玉2015年11月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以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保护劳动权益,理由不当,遂驳回了赵金玉的诉讼请求。赵金玉不服,随后提起上诉、再审申请均被驳回。为了要一个说法,2020年3月5日,赵金玉向济宁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通过审查申诉材料,调取原审法院诉讼卷宗,我们认为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但是,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赵金玉所领工资明显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实体权利受到了一定损害。学院未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也存在违规用工问题。”承办检察官郑晓东说,考虑到双方积怨较深,简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容易引发信访等问题。经过认真研判,检察机关制定了息诉和解工作预案。

承办检察官先是听取赵金玉老人的意见,了解其真实想法。随后,又到学院走访,了解学院的想法和意见,并向学院发出了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使学院认识到自身在职工劳动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2020年5月22日,济宁市检察院就该案举行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按照法定程序,双方当事人围绕他们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问题,进行了申辩和质证,听证员也充分发表了意见。最终,在检察官的引导下,经过释法说理,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学院补助赵金玉1万元,赵金玉主动撤回监督申请。至此,这起历时5年多的劳动纠纷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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