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击疫情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印发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经办服务工作

2020.02.07

2月3日,省社保中心印发《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省各级经办机构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坚决落实人社部、国家医保局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社保(医保)经办工作,做到四个“确保”,即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各项待遇,确保为参保人提供便利服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确保经办机构不输入疫情。

《通知》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集中收治医院要预拨医保基金,减轻其垫付压力,确保医疗机构不因医疗费用的问题影响救治。对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认定工伤的,要主动跟踪、及时获取参保人的工伤认定、鉴定信息,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落实相关待遇。

《通知》明确,申领生育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待遇,可以通过网上服务大厅办理;不能网上办理的,可以电话或传真方式先行办理。工伤、生育医疗散单报销,可以通过邮政快递邮寄报销材料方式予以办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领退休待遇或一次性待遇,可以通过电话预登记和传真或网络邮箱报送必要材料方式,先行办理待遇核发。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申领退休待遇,人事档案存放在人力资源开发局的,可以向人力资源开发局电话登记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先行办理待遇核发;人事档案存放在单位的,由单位专管员通过传真或网络邮箱报送必要材料方式,先行办理待遇核发;因疫情影响,符合退休条件当月不能办理的,可以先电话报备,在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终止次月补送申报材料,经审核后补发受疫情影响期间的养老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增年满60周岁参保人员的待遇申领核发,由各市县经办机构下发名单组织村(居)委会协管员核实登记,通过网络、传真等方式收集核实登记结果,直接给符合条件人员及时核发养老金,并做好工作台账记录,后续跟踪做好申请表格材料的补充报送工作;因需补缴往年保费、暂无法联系核实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申领核发的,经审核确认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疫情防控期间,取消办理退休人脸建模前置手续,待应急响应终止后补充建模。各级经办机构要做好相应风险防控,在信息系统中做好新领取待遇人员标识、预发待遇记账及财务处理,应急响应终止后及时进行审核、结算和相应业务稽核内审。

《通知》要求,各级经办机构应尽最大可能提供“不见面”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经办服务大厅现场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积极引导参保人选择“国家社会保险服务公共平台”“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等途径,足不出户在网上办事。各市县可参照《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温馨提示》,结合本地实际,提出“不见面”服务的具体方式。疫情防控期间,要暂停线下现场资格认证工作。省社保中心信息部门要全面优化和畅通系统运维工作,确保网上服务的安全、稳定、高效。各级经办机构要安排专门力量及时做好网办业务和其他“不见面”服务的受理、处理和反馈,确保网上大厅有人盯、业务电话有人接、咨询投诉有人管,切实把“便民的事”办成“顺心的事”。

《通知》明确,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2月份社保缴费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0日。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疫情防控期间,参保单位延期办理职工停保申报的,在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终止三个月内可补办停保,并全额退费。因疫情影响,参保单位未按时申报缴费但在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终止次月前已补缴疫情防控期间工伤、医疗保险费的,视同疫情防控期间正常缴费,期间发生的工伤、生育、医疗费用,可以按规定予以报销。

《通知》强调,经办服务大厅是经办机构疫情防控的最大风险点,各级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的要求,落实通风、消毒、体温监测等必要措施。加强经办服务大厅的消毒、清洁工作,及时对办事大厅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设备实施严格消毒。窗口工作人员应按规定配戴口罩和手套;到经办服务大厅办事的群众应配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避免交叉感染,保护办事群众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 责编:系统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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