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云南省昆明市制定的《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开始实施。该市加大对违反工资支付制度的处罚力度,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最高处以10万元罚款,情况严重的列入“黑名单”。
昆明市对2004年出台的《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进行了修改。新《条例》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纳入适用范围,增加了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专户管理、工资保证金和保险保函等制度。新《条例》明确了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等内容,把健全治理长效机制和落实治欠保支重点制度从政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新《条例》明确,对拖欠工资涉及10人以上或超过3个月或拖欠工资数额超过10万元的用人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以上;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并且发生上述两种工资拖欠情况,会被列入“黑名单”。
按照“谁用人、谁付薪”的原则,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都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分别承担责任,均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或存在结算争议等经济纠纷为由克扣或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曾在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随着用工制度的深入调整以及近年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持续推进,原《条例》在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和治欠保支制度落实等方面的短板开始显现,对恶意欠薪和拒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的惩治力度不强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在这种背景下,昆明市对原《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周耀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