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主要是指依托互联网等现代信息科技手段,实现有别于正式稳定就业和标准劳动关系的灵活性、平台化的组织用工和劳动者就业的形态。当前,国家明确提出要支持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发展,但同时在促进各类新业态从业人员就业、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等方面,还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支持和促进新就业形态发展的总体思路
未来就业市场的发展,将更加凸显灵活化、多元化、自雇化、兼业化,表现为“平台+个人”“互联网+就业”“创业+自雇”“本职+兼职”等多种自由灵活的新就业形态。
在这样的发展趋势下,需要国家从顶层设计层面对灵活就业与工作模式给予重新认识和再定位,将新就业形态发展纳入国家“就业优先”战略中去,并视为重要组成部分,对就业战略进行相应调整,更好地鼓励和支持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发展。对新就业形态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要采取“系统性政策调整”的方式。新就业形态涉及劳动力市场各个领域,突出表现为需要就业、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全系统性的政策配套调整,很难做到“单兵突进”,要更加注意战略高度、全局思维、通盘考量,打“组合拳”。
根据国家一直以来对新业态务实审慎、包容发展的态度,有关部门应加大全面深化改革力度,对于看得准、把得住的事情,要加强顶层设计,高效、精准出台相关政策;而对于尚处在变化发展中的新形态、新模式,要允许其试点试验存在,观察研究其发展走向,不要一上来就按照传统规制将其“管死”。通过政府相关政策的相互协同共促,真正实现就业市场灵活安全性的“最优解”。
实施一系列促进新就业形态发展的就业扶持政策
要加大力度制定和实施促进新就业形态发展的扶持政策。
一是转变以标准就业为主的就业促进理念,将促进新就业形态发展作为“稳就业”工作的重要手段。
要转变过去促进就业政策以标准就业为主要导向的方针,将稳定就业岗位的各类扶持政策转化为稳定和促进各种形式就业的政策。就业不等于建立标准劳动关系,不能用劳动关系捆绑就业政策。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劳动关系实际上是工业化大生产模式下形成的“工厂制”和“公司——职员”的单一、固定的雇佣关系模式,今后灵活、新型用工关系将成为就业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就业政策应做到“新老并重”。
政府部门还要进一步明确促进新就业形态发展的目标、方针、手段和措施,整合各有关部门的职能,形成合力,统筹安排各项促进发展的方针、手段、措施。
二是将积极就业政策延伸覆盖至新就业形态人员,真正做实“稳就业”工作。
政府要不断加强就业促进政策与服务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全覆盖,健全对各类就业形态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举措,优化新就业形态发展环境。改变目前以稳定劳动关系和标准就业为限制条件的服务对象范围,将职业介绍指导服务、培训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稳定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等普惠到新业态和平台企业,全面覆盖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人员,并根据新就业形态特点,制定分类细化的实施细则,用更符合实际的方式为新就业形态群体提供政策支持。
应积极研究对平台型用工解决困难人员就业、贫困人口就业等方面的奖励政策,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相应补贴或资金支持,鼓励平台企业发挥承载就业的作用。
三是未来就业政策要进一步肯定多元化的用工关系,并鼓励兼职兼业。
要研究制定符合新就业形态特征的非标准劳动关系认定体系,使其有别于标准就业,并建立多元化劳动标准制度,增强制度适应性,做到既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尽可能由用工主体自主公平决定劳动契约内容。
同时,进一步明确兼职工作的用工关系和权利义务,鼓励各类平台提供兼职工作机会,支持劳动者在完成并不损害本职工作的基础上,从事兼职工作,增加劳动收入。
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保险政策和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
目前社会保险体制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人员的适配性还不强,今后需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建设,更好地适应各类新就业形态人员的需求,不断加强社保政策与服务的精准化。
一是加强平台型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服务。借助平台APP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社保服务,向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人员宣传就业、社保相关政策,引导平台就业者积极参保。
二是完善新就业形态人员的保障措施。传统的专职化商业保险,不适用于兼职属性的共享经济新就业形态,应该支持创新保险机制和模式,为新就业形态人员提供充足保障。
三是进一步完善新就业形态从业的行业政策。各地政府应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破除制度性就业歧视,对新业态从业者放开一些户籍限制条件,鼓励适合的劳动者兼职从事新业态工作,实施包容性行业监管政策,使行业政策对就业更加友好。
未来,需要政府主导、企业负责、社会参与,多方形成合力,共同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平台企业应充分发挥平台数据和技术优势,创新劳动者保险保障的机制和模式,持续改善平台服务,不断提高新就业形态的就业质量,增强劳动者的获得感。
(美团点评法律政策研究院 孟续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