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平台经济下,如何为灵活就业人员保驾护航——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

2019.08.20

平台经济下灵活用工呈现新特点 对劳动者的影响不容忽视

记者:与传统经济的灵活用工相比,平台经济的灵活用工有哪些变化?

王全兴:灵活用工在我国传统经济中曾大量呈现,平台经济的出现加剧了灵活用工的规模,使之成为被广泛关注的社会现象。平台经济的灵活用工较之传统经济的灵活用工,有其值得重视的差异。

一是用工关系结构的差异。传统经济下,用工灵活化的突出表现是,典型劳动关系的两端结构转向非典型劳动关系的三角结构,即在雇主与劳动者之间介入第三人——其样态表现为职业中介机构、劳务派遣机构以及劳务外包机构等。平台经济下的灵活用工形式,呈现出向两端结构复归的态势。平台企业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动态和灵活多样的消费者需求,将传统上由雇员完成的工作任务外包给与其合作的众多个人,分别由个人直接完成。可见,在平台企业与合作者个人之间,中间环节(承包人)几乎消失。

二是生产资料的结构差异。传统经济下,生产资料以实体形态为主。生产资料的固定成本较高,需要由雇主集中占有,雇员因只提供劳动力而依赖于雇主的生产资料。即使在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等灵活用工模式之下,这种情况仍未发生根本性改变。平台经济下生产资料的形态和来源发生了结构性变化,信息作为企业必不可少的资源和工具,成为非实体性的生产资料。平台企业因看重信息形态生产资料而将生产环节外包。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需要自己提供生产资料。

记者:平台经济下的灵活用工,对劳动者的影响表现在哪些方面?

王全兴:平台经济下的灵活用工在便利生活、促进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对劳动者也会产生一些不利影响。

一是失去了企业的庇护。平台企业通常将工作任务分配给网约劳动者,并由劳动者直接向消费者和用户提供产品或劳务。劳动者既无固定的工作场所,又无稳定可期的收入来源,其劳动报酬的多少和工作机会的有无与消费者的每一次评价息息相关,可谓直接面对不确定的市场风险。

二是人身安全缺乏保障。为获得较高薪酬,网约劳动者不得不加班加点抢单和接单,甚至为节省配送时间而不惜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率和伤亡率居高不下。加之社会保险对其覆盖率低,网约劳动者的人身安全缺乏风险保障。

三是同事间关联程度低。平台企业将碎片化的工作任务分派给网约劳动者各自独立完成,同事间缺乏工作协作,更罕有面对面交流的机会,组织化难度加大,导致集体劳动关系协调机制难以发挥作用,不利于通过集体的力量争取更多合法权益。

探索非典型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拓宽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记者:您如何看待平台经济下灵活就业人员与平台企业的关系,如何将这一部分从业者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

王全兴:在实践中,平台企业与网约劳动者多在合同中约定为“合作关系”,那么能否依据当事人的这种约定来认定劳动关系存在与否?其实,“合作关系”是个性质模糊的概念,无论哪种合同都具有合作性,都可称之为“合作关系”。为此需要有客观的认定依据。比如,虽然有的合同名称为“合作协议”,但是其中有的条款体现劳动关系的某种要素,甚至在具体工作中,存在体现劳动关系要素的事实。当合同名称、合同条款与运作事实不一致时,当然不宜依据合同名称、合同条款来判断,而应当依据有无体现劳动关系要素的运作事实来判断。因此,在“有劳动关系则倾斜保护、无劳动关系则不倾斜保护”的现行制度框架中,应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灵活用工认定为非典型劳动关系,探索非典型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以适度扩宽《劳动法》保护范围,并谨慎选择《劳动法》保护手段。

非典型劳动关系不完全具备典型劳动关系的要素,但具备典型劳动关系的部分要素,其特殊性决定了未必可适用典型劳动关系的各种保护手段,应采用分层分类的方式配置保护手段。司法实践对此已有探索,例如“好厨师”案件的突出亮点就在于,认定劳动关系的同时还选择适当的保护手段,即仅支持劳动者的违法解雇赔偿的诉求,而对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加班费等诉求都未支持。实践表明,尽管现行劳动立法对保护手段的分层分类配置不足,但裁判者仍不失对非典型劳动关系个案选择保护手段的空间。

记者:在社会保险方面,如何做好平台经济中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

王全兴:网约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实现的关键是社会保险突破劳动关系界限,充分覆盖灵活就业群体。对此,下述要点值得重视:

其一,险种选择。基于现实急迫性和可行性考虑,将网约劳动者作为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应优先实行工伤保险,其后逐步推行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

其二,制度定位。依现行社会保险体系,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面临着是归入职工社会保险或居民社会保险,还是独立构建的选择。鉴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与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有较大差距,加之网约劳动者多是新生代农民工,故应归入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在地方试点中,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的归入职工工伤保险(如江苏省南通市),有的独立构建(如江苏省太仓市)。从保障能力和可持续性考虑,应归入职工工伤保险。

其三,强制与激励结合。现行立法中,仅要求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导致实际参保率很低。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现行立法尚无规定,地方试点也限于自愿参保。基于调动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意愿的考虑,应在实行强制参保的同时,采取社会保险费补贴等激励措施。

劳动力市场兼顾灵活性与公平性 加强平台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

记者:未来平台经济的灵活用工的发展趋势会是怎样的?

王全兴:灵活用工需要兼顾劳动力市场的效率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目前面临的一个担忧是,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保障水平,会导致平台企业增加用工成本而不利于新经济的发展。实际上,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有利于平台企业和劳动者的合作共生,亦是其实现利益双赢的根本所在。弱化对劳动力市场和非典型劳动关系的管制将会对经济增长、企业创新、就业率提升产生积极影响的观点,并未得到证实。因此,平台企业应当由纠结用工成本的高低转向提高用工成本的效益,并基于这种理念来认识提高网约劳动者就业质量与新经济发展之间“一个硬币两个面”的关系。

劳动力市场灵活化本来就是劳动制度改革以来的总趋势,平台经济只不过是劳动力市场进一步灵活化的新契机。在未来,劳动力市场灵活性应当与劳动力市场的其他属性和功能(如安全性、公平性和竞争性)相协调,损害安全性、公平性或竞争性的灵活性,则为不正当的灵活性。正当的灵活性才可从宽规制,而对不正当的灵活性则应当从严规制。

记者:如何保障灵活就业人员能够适应未来的就业形势?

王全兴:平台经济下的灵活就业人员,多从事劳动强度大、技术含量低、职业风险高的岗位,从社会认同度和职业获得感来看,其就业质量并不高,且是“吃青春饭”的就业。

为保障灵活就业人员能够适应未来就业形势,需要加强对平台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比如开展转岗转业的培训。做好这项工作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在职业培训和人力资源开发的体制上进行探索,充分调动政府、市场和社会等多方力量,扩大培训的覆盖面,让从业人员有意愿、有时间去参加培训。同时,从平台经济的持续发展和提高发展质量的角度看,平台企业也需要从业人员提高素质,因此,平台企业也应当有参与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刘俊良)

  • 灵活就业
探索非典型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拓宽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记者:您如何看待平台经济下灵活就业人员与平台企业的关系,如何将这一部分从业者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 王全兴:在实践中,平台企业与网约劳动者多在合同中约定为“合作关系”,那么能否依据当事人的这种约定来认定劳动关系存在与否?其实,“合作关系”是个性质模糊的概念,无论哪种合同都具有合作性,都可称之为“合作关系”。为此需要有客观的认定依据。比如,虽然有的合同名称为“合作协议”,但是其中有的条款体现劳动关系的某种要素,甚至在具体工作中,存在体现劳动关系要素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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