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生产经营中,用人单位常会遇到效益减少、人员变化、岗位增减或公司搬迁等情况,这时往往需要与劳动者协商来变更劳动合同。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自然是皆大欢喜,但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那就得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办。前不久,江阴一家教育培训机构就因为与劳动者协商不一致,擅自变更劳动合同而引发了一场纠纷。
2018年6月,江阴某培训机构的老师沈女士和三名同事突然接到机构要将他们从全职转为兼职的通知,机构的这一决定当即受到了4名老师的一致反对。因为在全职的时候,她们的平均工资在五六千元一个月,而变更为兼职后,她们只能按照课时费进行结算,预估只能有2000多元一个月了。但无论老师们如何反对,机构负责人仍然表示如果老师不同意做兼职,可以出去找工作。于是,心灰意冷的老师们在培训班的家长群里发出了准备离职的消息。谁知,这短短的几句话却引发了家长群的轩然大波,许多家长纷纷向机构提出退费的要求。于是,机构向4名老师开出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因老师在微信群发布不实消息并怂恿家长退费,严重损害公司利益,且在微信群已经公开离职申明,机构同意老师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被离职后,4名老师向仲裁委提出了仲裁申请。2018年9月,仲裁委裁决机构应当向4名老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赔偿金,机构不服裁决,认为自己是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不应支付赔偿金,并将老师起诉至法院。
江阴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辞职的行为自用人单位收到劳动者的辞职信或收到劳动者辞职的意思表示时生效,但显然老师们的辞职信息并不是针对用人单位而发。老师们在微信群中发表决定要辞职的对象是学员家长,并非是培训机构。所以老师们在微信群中的这个发表辞职的行为没办法视为是已经向培训机构提出了辞职,另外一方面就是法院经审理查明,四名老师并不存在怂恿家长退费、严重影响他公司名誉的行为,所以培训机构单方解除与四名老师的劳动关系是违法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驳回了培训机构的诉讼请求,并要求机构向老师支付双倍赔偿金。
根据法律规定,将劳动者从全职变为兼职,属于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变更劳动合同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不能强行变更,否则可能涉及违法。法官提醒广大的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其他的用人单位,在企业经济效益不好需要裁员的时候,一定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有个别企业为了规避支付经济补偿,而任意采取变相的裁员方式,反而得不偿失,造成了违法解除要支付双倍的赔偿金。此外,法官也提醒广大的劳动者,在维权的时候一定要采取正当的维权方式。如果维权方式不当或者过头,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话,也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峥莉 陈琳)